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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编写专家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研讨培训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第四章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五章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章一般规定(8-43条)第八条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抛出、巨响及气浪等。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解读本条文是关于冲击地压的定义、类型与分类防治的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9000多次,2510次有相关记录数据。冲击地压分类:破坏位置分类:巷道、采面、掘进面、煤柱、采空区破坏程度分类:轻微、严重按力源作用情况分类:重力型、构造型载荷类型可分为静载荷、动载荷和静-动组合载荷。瞬时还是延迟发生分类:蠕变型其他灾害参与分类:高瓦斯、瓦斯突出、自燃发火、突水载荷类型:动静载叠加释放能量主体:煤柱型、顶板型、断层型分类有什么根本不同?破裂点、震源、破坏显现点第九条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解读本条是关于冲击地压煤层与冲击地压矿井界定的规定第九条两类煤层可界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第一类:采掘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直接界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第二类:虽没有发生过冲击地压,但是经鉴定,煤或其顶板岩层或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经评价该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则界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煤岩冲击倾向性只是煤层发生冲击地压的条件之一,冲击地压的发生还与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有关。因而,界定煤层是否为冲击地压煤层,除了鉴定煤岩层冲击倾向性外,还应评价煤层的冲击危险性。井田范围内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一个矿井所采煤层中只要有一个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则该矿井应界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有可能开采的煤层是非冲击地压煤层。第十条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解读本条文是关于冲击倾向性鉴定适用范围的规定。对规程第二百二十六条条文的详细说明。第十条解读对规程条文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给出了坚硬岩层的量化指标,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岩层为坚硬岩层。该单轴抗压强度为自然含水率条件的单轴抗压强度。增加了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只要相邻矿井所开采的同一层煤为冲击地压煤层,则本矿井开采时必须做冲击倾向性鉴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2)进行。解读本条文是关于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标准的规定,是对规程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冲击倾向性鉴定的规定。第十二条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1)进行。本条规定了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方法、步骤以及测试指标等,鉴定煤的冲击倾向性的指标有四个,分别为动态破坏时间、弹性能量指数、冲击能量指数、单轴抗压强度。鉴定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标准《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2-2010)执行。鉴定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的指标为弯曲能量指数,界定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标准《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1-2010)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25217.1、GB/T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解读本条文是关于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机构、责任、工作流程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要点①煤矿企业(煤矿)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25217.1、GB/T25217.2)。②鉴定机构在与煤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当在90天内提交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矿井概况、鉴定依据、鉴定内容、煤岩采样、试样加工、煤岩物理力学参数测试方法及结果、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结论与建议等内容,鉴定单位对鉴定报告负责。③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报告后,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解读本条是属于《规程》原有规定。并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细化。本条文确定了冲击倾向性和冲击危险性的关系。第十四条执行要点①在煤岩层鉴定为具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在新采区准备前和新工作面采掘前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并上报管理部门;在评价结果为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进行防冲设计,并将评价报告和防冲设计报告一并报管理部门。②对评价为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区,采区内各个工作面在掘进前,均要进行掘进期间和回采期间的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在评价结果为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要对采掘工作面进行防冲设计。第十四条对于采深较大、地质构造复杂、开采条件复杂、矿压显现异常等开采区域,必要时可与科研单位合作进行评价和防冲设计工作,并聘请专家对评价和防冲设计报告进行评审和论证,并将相关报告和专家意见一并上报管理部门。当由于地质条件揭露或开采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采区开采方案发生变化时,应对新方案重新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并提交相关评价和防冲设计修改补充报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煤、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综合的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解读本条是关于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方法及防治对策的相关规定,是对《规程》的补充说明第十五条执行要点①评价方法: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四级:无、弱、中、强。②首先要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整体进行评价,得到整体危险等级(无、弱、中、强),再对整体区域进行详细的区域划分,并对不同分区进行评价,得到不同分区的危险等级(无、弱、中、强),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形成冲击危险的分区分级划分图。某采区或某工作面整体评价为弱、中等或强冲击危险等级时,在采区或工作面内不同分区(或巷道不同位置)可能出现无、弱、中、强四个等级。第十五条煤、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针对划分出的不同分区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可按不同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综合的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冲击危险等级较高的分区应加强管理;无冲击危险的可安排正常采掘作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解读本条文是关于新建矿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评估和鉴定的规定。是对《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补充。第十六条执行要点①新建矿井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工作需要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②评估工作应根据本矿井地质条件和周边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显现等情况开展,所参照周边矿井应与本矿井具有相似的煤层条件、埋深条件、顶板及底板条件、构造影响程度等。③评估有冲击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应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评价有冲击危险性的矿井应按照冲击地压矿井进行设计,并在建井期间需要完成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第十六条④评估无冲击倾向性煤层的矿井暂按一般矿井进行设计,但建井期间应及时开展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工作来验证评估结果;若仍无冲击倾向性且煤层未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并按照一般矿井进行设计。若鉴定有冲击倾向性或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则应立即停止建设,并系统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按照冲击地压矿井修改初步设计等,分别经有关部门组织检查,按照设计要求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解读本条文是关于煤层(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规定。是对《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补充规定。第十七条执行要点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是指长期从事冲击地压研究的高校、研究院所及专业公司机构。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是指建立了防冲管理机构、冲击地压防治制度、费用投入等系统的防冲体系,并对冲击地压进行了5年以上深入研究的具有冲击地压矿井的企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解读本条文是关于冲击地压矿井及其上级企业防冲机构及人员配备的规定,对《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细化与扩充。第十八条本条文从企业和矿井两个层次对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规定。增加了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本条文的依据:鉴于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具有持久性、复杂性特点,因此为了加大人力投入,本条规定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同时为了让矿井的上级企业承担起防冲任务与监管任务,特制定了本条规定。第十八条执行要点①本条文限定在冲击地压矿井及其上属企业。②“明确分管”,是以企业的红头文件为依据。③冲击地压矿井上属企业分管防冲负责人及业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防冲知识,具备对下属矿井防冲工作进行监管的能力。④冲击地压矿井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⑤矿井防冲队伍人数要求,是指矿井日常因冲击地压需要开展的监测、防治工程必须有专职队伍可调度并执行。⑥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为防冲机构及人员配备用以监测和防治的装备,并制定防冲机构、人员的职责与对矿井实施防冲管理的制度。第十九条解读本条文是冲击地压防治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对《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细化。细化进一步“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第十九条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
本文标题: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研讨培训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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