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工资管理制度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坚持工资分配以国家政策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坚持工资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调动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第三条坚持先进的企业管理才能保证企业效益的理念,实行效益优先,按效分配的原则。第四条推行“两放一加强”管理办法,即放开科队、班组内部的自主用人权;放开科队班组的工资自主分配权;加强宏观管理。第五条坚持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管理,合理各单位岗位设置,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第六条坚持定额管理的原则,对有量可计的工作实行定额管理,无量可计的执行严格的计时工资制。第七条遵循采掘高于井下辅助,井下辅助高于地面,生产高于服务的工资分配原则;向风险大、责任重、技术水平要求高、贡献大的岗位倾斜的原则,使艰苦、繁重、危险的岗位和技术要求高、岗位责任重的员工工资收入水平高于一般岗位的员工。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全公司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及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第九条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工资收入涵盖员工的所有工资收入,包括月度工资、奖金、矿集中发放的半全年奖、季度等效益奖励性工资收入,职工培训等有资假日工资收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工资结构第十条工资发放形式分为年薪制和月度工资制。公司领导实行年薪制,其他人员为月度工资制。年薪制和月度工资共设三个单元,即岗位工资、辅助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第十一条辅助工资包含婚丧伤产探及职工培训工资、下井津贴、中夜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和技能级差补贴。第十二条绩效工资按公司整体效益结合月度绩效考核,按月计发。按季度计发的效益奖励也属于本人工资收入。公司无效益期间可不发放此项工资。第四章岗位管理第十三条要严格定员定额标准和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置公司工作岗位。岗位设置应根据公司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经营的变化不断加以调整,避免因人设岗。公司各部门因安全、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增加新的业务,现有工作岗位不能满足需要,且新增业务工作量相对饱满时,可增设岗位。增设岗位要和定员紧密结合,增岗增员增资,合理劳动组织。第十四条增、减岗位的程序:1、由增设岗位的部门提出申请,结合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四要素,说明增设岗位的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及工作量饱满程度,报人劳科。2、人劳科定额定员组对部门提出的增设岗位进行现场岗位设置审定后,提出增设岗位的意见,报领导批准后执行。3、因生产、经营等条件发生改善而拆减岗位时,由部门向人劳科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合理撤岗减人。第十五条公司内部不得随意进行人员调动,各部门内部也不得随意变动个人岗位工种。公司内部人员调动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人劳科办理相关调动手续。部门内部由于实际工作需要变动个人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写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填写岗位工种变动表报人劳科备案。要做到岗变薪变,易岗易薪。对各部门私自变动员工岗位工种的,一经查实要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岗位变动工资处理一、生产(服务)岗位人员进入管理岗位的有关规定1、生产(服务)岗位人员进入管理岗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后续学历者须工作年限在3年以上。进入法定持证上岗的岗位,还需同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2、生产(服务)岗位人员进入管理岗位,按办事员职级进行岗位工资处理,服务年限从调入管理岗位时算起。3、生产(服务)岗位人员进入管理岗位,必须公示。二、生产(服务)岗位调动工资处理1、员工在统一职业范围内岗位变动,岗次随岗位不同而变。但岗位等级不变。2、员工跨职业调动,工作年限11年以上(含11年)者,可执行调入岗位中级工岗位工资;工作年限11年以下者,执行调入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后,职称对应工资标准从文件下文之日的当月起执行。第十八条生产(服务)岗位的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对应执行本岗位的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五个岗级。职业资格证书按岗位对应,由于工作变动,已不从事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则不执行对应的工资标准,员工需要重新考取新从事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员工要积极参加技能鉴定,本人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只有通过技能鉴定方可发生变动,不随工作年限发生变动。第十九条部门应及时填写本部门人员岗位变动申请报人劳科,人劳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第五章工资管理第二十条工资管理指依据全年的生产经营任务,编制工资使用计划,合理地使用全部工资,并加强全公司各部门员工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第二十一条人劳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制定相应的工资分配方案,指导各单位采用合理的工资分配形式和制定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对于各部门在工资分配方面的创新要进行积极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工资分配更加合理。第二十二条对全矿各单位实施定员定额管理,有量可计的单位要实行定额管理,无量可计的实行定员管理,即实行计时工资制。第二十三条工资管理实行公司对科队、科队对班组、班组对个人的三级工资承包管理办法,充分放开科队班组的工资自主分配权,加强宏观管理。第二十四条对采掘开一线队组实行计件工资承包,按完成产量、进尺、劳动效率及各项指标考核情况计提工资总额。对井下辅助及地面生产服务科队,实行工作量量化定额确定岗位定员;对无量可计的工种岗位本着兼并原则,核定岗位定员,确定岗位工资总额承包。对后勤服务及机关科室进行定员定编,实行岗位工资控制承包。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在岗人员统一执行《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试行方案》规定的本岗位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公司对井下生产单位实行岗位工资完全活化的计件工资分配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所属后勤、机关管理部门及队组队干等管理人员统一执行月工资制,井下及地面生产单位岗位生产人员执行日(定员)工资制。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必须制定出单位内部合理的工资奖金分配及考核办法,并经本部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以示公开、公正,并报公司劳资部门存档备案。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工资、奖金的分配应严格遵照人劳科转发和制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本着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并经员工代表联席会议或员工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人劳科审核备案后予以执行。人劳科要不定期对分配办法的执行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类奖金的发放和管理办法除月度工资和半、年终奖金外的其他奖励工资,公司人劳科按安全、生产和效益分设三个专项奖励基金,并核定全年基金指标数量。三个专项基金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制定基金奖励方案和考核办法,允许在各专项基金指标范围内设立若干个奖金名称,但给定的指标数量不得突破。1、公司全矿性的安全、生产及效益奖的发放,视公司安全、产量、销售、成本、利润等综合完成情况,并结合员工的个人出勤、纪律等制定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办法。2、公司人劳科严格管理各种单项奖的发放。各部门制定的奖励文件必须经公司劳资部门会签,未经会签的奖励文件不予实施。无贡献、无效益的单位和人员不予奖励。各种单项奖的发放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发放。第三十条加班工资管理加班工资为节日出勤人员支付的工资,具体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端午1天,五一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工资标准按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计算。人劳科要对加班工资实行严格控制,对节日的岗位用工,要坚持能休不留的原则,充分体现员工出勤的差别,坚决杜绝平均主义,不能搞福利性分配,严格监督检查各单位节日加班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年功工资管理年功工资是对员工以往劳动的补偿,按工龄累计计算。年功工资统一按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超过制度工作日部分不计发年功工资。未转正定级人员待转正定级期满方可计发年功工资。员工工龄在每年的一月份增加,增加工龄要求全年出勤不得低于180天,工龄出勤含婚丧产探疗养假出勤,不达此出勤不得累计递增工龄。工龄递增后执行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标准为:1-5年,1元/年;6-10年,2元/年;11-15年,4元/年;16-20年,6元/年;21-25年,8元/年;26-30年,10元/年;31年以上,12元/年。年功工资变更审批统一在每年元月份办理。年功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要填写年功工资标准变动表,报公司劳资部门批准后执行。日年功工资=个人年功工资标准÷当月制度工作日月实际年功工资=日年功工资×个人实际出勤(不超制度工作日)此项工资在我公司投产验收后,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通过以后统一执行。第三十二条中夜班津贴管理根据集团公司通知规定,具体中夜班标准为:井下艰苦岗位执行夜班津贴20元/工,中班津贴15元/工;地面岗位执行夜班津贴1元/工,中班津贴1元/工。第三十三条入井津贴管理入井津贴标准如下:采掘一线岗位60元/工(包括跟班队干、安瓦员);辅助二线人员45元/工(含生产科室及其他科室井下人员)。井下一些临时性岗位按二线标准执行。所有入井人员入井津贴一律以井口登记及打卡为准,由安监处考核,月底报人劳科审核。第三十四条其他津贴管理其他津贴包括保健津贴、教护津贴、班组长津贴。执行保健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⑴本人现从事岗位必须是执行保健津贴的岗位;⑵本人在此岗位上工作每班不低于六小时;⑶每月出勤达规定要求。班组长津贴以安监处确定人员和标准计发,其中一线班组长为20元/工,二线班组长为12元/工,地面班组长为8元/工。第三十五条福利工资的管理1、员工按规定批准享受婚、丧、产、探、疗休养时,休假期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支付。2、女员工按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时,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3、女员工在哺乳期,经单位批准可享受半年哺乳假,哺乳期间,工资按预岗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执行。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六个月治疗期内,工资按宁武县最低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支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停止病假工资,改发疾病生活费,疾病生活费标准为:工龄不满十年的按长治市最低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的80%支付;工龄满十年的按长治市最低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的90%支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确认以公司医务所开具的证明为依据。经调查核实身体康复的患病员工不再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生活费。5、员工请事假或旷工期间停止支付一切工资。第三十六条员工新参加工作的工资处理1、新参加工作上岗的人员,统一执行熟练期(见习期)制度。熟练期规定:地面岗位六个月,井下生产岗位三个月。生产(服务)岗位人员熟练期执行临时岗位工资,具体标准为二岗按预岗工资标准执行,三岗及以上岗执行低一岗的初级岗位工资,熟练期满,执行所在岗的初级岗位工资。管理岗位人员见习期统一执行预岗工资,见习期满,按正常工资执行。2、新参加工作被分配到地面岗位的人员,熟练期内,第一个月不得奖,第二个月计发50%奖金,第三个月计发全部奖金。3、新参加工作被分配到井下岗位的人员熟练期内不计发奖金,只执行五岗初级的岗位工资,熟练期满,按正常工资奖金标准执行。4、员工未上岗之前,实行待岗培训制度。培训期间生活待遇按山西省宁武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培训期满不合格再次培训者,其生活费标准为宁武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第三十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处理1、属井下生产单位的队干,班组长,技术岗位人员脱产培训者,工资按所在岗位基本工资执行,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月奖的50%执行。对公司派出的外地疗养人员,休养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加年功工资执行。2、员工因工负伤在治疗康复期,经医疗部门确诊不能上岗工作的,按员工所在岗位工资的低一岗初级岗位工资执行。3、对公司批准的内部借用人员按使用单位的同岗位的工资及奖金标准计资。4、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同岗位调动,从报到之日起执行本岗位工资;工作调动改变工种的,从报到上岗之日起,执行所从事岗位(工种)初级岗位工资。5、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未取消处分前,视情节严重给予减发或取消奖金。员工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从批准处分次月起工资按新确认职级的岗位工资执行。员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察期间,
本文标题:工资管理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5061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