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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22—附件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追踪危险废物流向,实现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建立和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防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实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研究解决,《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相关方责任不清晰。现行《办法》对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在出现争议或者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难度较大。二是部分情况下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现行《办法》规定的转移计划审批以及领取、运行转移联单手续—23—是针对一般情形下的工业企业设计的,产生数量小、产生源分散的危险废物往往很难操作。三是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北京、上海等近十个省市开始实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电子转移联单显著提升了转移运行效率和监管工作成效,但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四是跨省转移审批限制多,企业负担重。部分省市要求危险废物从移出地到接受地经历县、市、省层层审批,往往需要数月时间,影响转移时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资源在区域间的优化调配,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廉政风险。五是罚则不完善。现行《办法》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在出现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不能完全做到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二、修订研究的过程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近年来,我部组织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开展了《办法》修订前期研究。2017年,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结合各地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最新实践进展,提出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7年11月7日,赵英民副部长主持召开部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部长专题会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4—三、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优化危险废物转移程序,减少行政干预,提高转移效率。二是明确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各方责任,从制度层面提高非法转移的违法成本。三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的危险废物转移做出了专门规定。四是明确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全面推行电子联单。五是以提高管理效率为核心,处理好环保监管与企业负担的关系,既保障环保监管需要,又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四、修订主要内容的说明原《办法》共16条,修订稿将《办法》名称修改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分为六章38条,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将《办法》名称修改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比现行《办法》仅围绕转移联单的申领和运行做出规定,此次修订着眼于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产生者、运输者、接受者各方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操作要求,已经不单是针对转移联单申领运行管理的规定。因此,将《办法》名称修改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二)明确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废物运输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对追踪危险废物在不同场所之间移动的情况。此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转移定义为:以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25—区(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场所)的过程;危险废物运输定义为:使用专用交通工具,通过水路、铁路、公路或者航空等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过程。根据上述定义,危险废物的转移和运输是以厂界为界线的,不论移出者和接受者是否属于同一个单位。危险废物在隶属同一个法人单位的不同厂区(场所)之间进行移动,以及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进行移动,均属于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在同一个厂区(场所)内部的移动不属于危险废物转移。(三)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此次修订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按照进一步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的原则,移出者具有对危险废物的合规委托责任、包装责任、信息告知责任、标识责任、核对及交付责任、申报登记责任和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等。其中,合规委托责任是产废单位的首要责任,产废单位要负责选择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危险废物运输者负责将承运的危险废物妥善的运交接受者,具有核对拟承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转运过程安全运输的责任,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责任,将危险废物全部交付给接受者的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负责对接收的危险废物以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处置,具有核对转移联单和接受危险废物的责任、合规利用处置责任、结果告知责任和申报登记责任等。(四)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根据《固废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危—26—险废物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转移不再进行审批。为提高效率,同时与现有管理制度有效衔接,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不再需要办理转移计划审批,原有转移计划的内容按照《固废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照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五)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根据《固体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经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时限做出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省(区、市)之间,如:相邻省(区、市)之间,具有合作协议的省(区、市)之间,一定区域内的多个省(区、市)之间等,开展危险废物协同利用处置合作。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区域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办理跨省、自治—27—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例如,可以采用白名单制度,对合作省(区、市)之间向列入白名单内的经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实行自动许可。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六)完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程序一是设计了新的转移联单格式,突出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交接管理。二是删除了原《办法》关于“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的规定,允许在同一份联单在同一车、船(次)转移多个类别的危险废物,以简化联单手续。三是当需要运行纸质联单时,对在固定的移出者和接受者间长期性定期转移名称相同、形态相同、性质相同的危险废物的,规定经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者和接受者可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分批报送联单,以减轻企业返还转移联单的负担。(七)补充特殊情况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要求一是针对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通过管道方式输送到园区内处置单位的情形,要求移出者和接受者分别记录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数量、形态和性质等信息,由经办人签字后存档;并根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运行转移联单并报告转移情况。二是针对移出者和接受者之间的转移种类相对固定、转移频次高、转移合作关系稳定的医疗废物,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移联—28—单,体现了因地制宜、便于操作的原则。三是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记录。四是同一法人单位在位于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厂区(场所)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转移手续,以提高可操作性,并进一步体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具体适用的危险废物种类、转移主体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例如,可以将每批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的主要信息纳入转移单位相关台账记录。(八)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是发展趋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信息管理系统,移出者、接受者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当不具备使用电子转移联单条件时,允许纸质转移联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环境保护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转移数据的上传与互联互通。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特别做出规定,要求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过程中须打印出纸质的联单随车运行,以便当出现突发意外事故、信息系统损坏或者不具备联网信息查询条件等情况时,可以通过随车纸质联单及时提供所转移危险废物的有效信—29—息,从而满足应急处置需求,纸质联单也可为交通、公安部门监管人员以及非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符合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原理。(九)完善罚则条款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罚则条款。完善并细化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填写和运行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了针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一般责任的罚则;明确了构成犯罪后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本文标题: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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