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政策法规司2005-11-03国办发〔200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铜冶炼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近几年来,在铜需求阶段性快速增长、铜价暴涨的影响下,一些地方和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市场、资源等外部条件,盲目投资铜冶炼行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冶炼能力快速增长,2004年全国粗铜冶炼能力达163万吨,进口铜精矿288万吨,目前在建、拟建铜冶炼项目总能力205万吨,预计2007年底将形成370万吨铜冶炼能力,远远超过全国铜精矿预计保障能力和国际市场可能提供的铜精矿量;二是市场无序、过度竞争,相互争夺原料,铜冶炼利润将大幅下降甚至会出现全行业亏损,造成投资浪费和金融风险隐患;三是新上企业普遍规模小,工艺落后,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为尽快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势头,促进铜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抓紧对已建、在建、拟建铜冶炼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凡违反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等规定的铜冶炼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已经备案的铜冶炼项目,如单系统在10万吨/年以下,或未采用闪速熔炼、艾萨炉熔炼、诺兰达熔炼等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冶炼工艺,或者未落实铜精矿供应、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未达到1/4以上的,均停止建设,重新研究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的,一律停止建设。经清理整顿后,达到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列为具备合格资质的企业。二、强化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准入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目标,加快制定和完善铜工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铜冶炼行业的准入标准,明确铜工业的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引导行业有序发展。要加强对国内外铜工业发展形势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发布重要原料的市场供需状况、生产能力及价格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引导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对铜冶炼项目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凡违反产业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后有关规定的铜冶炼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国家发布新的产业政策后,按新规定执行。三、调整相关经济政策为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将铜冶炼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严格掌握进口铜冶炼设备适用的有关免税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未经有效备案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违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拟定“十一五”期间进口税收政策时,统筹研究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问题。四、加强信贷管理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配置信贷资金,不断优化信贷投向,规避信贷风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铜冶炼项目,继续给予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铜冶炼项目,一律不予授信;已实施的项目授信,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收回。五、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环保总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铜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或关闭。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立即淘汰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2006年底前淘汰反射炉、电炉和15-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密闭鼓风炉。六、加大铜冶炼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要鼓励骨干铜冶炼企业和中小矿山企业合作,增强原料保障能力,避免不具备条件的矿山企业建设冶炼项目;支持达标骨干铜冶炼企业同地质勘查企业合作,增加后备资源;支持达标骨干企业继续实施改革、改组和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国际竞争力。铜冶炼企业要认真研究国内外市场变化规律,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要支持国内骨干铜冶炼企业联合谈判采购铜精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尽快组织力量对各地铜冶炼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于2005年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
本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5140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