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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1—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9〕83号),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第四条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准建设、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省科技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办公室和省商务厅开发区管—2—理处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第二章申报和创建第五条生态工业园区创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二)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经济开发区须符合省商务厅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符合省科技厅相关管理要求,其他园区须符合各级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三)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主导产业明显,有一定的产业共生特征和生态工业雏形。园区的供热(冷)、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能够集成共享。(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三年内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园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按照ISO14001的要求建立了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园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五)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第六条开展创建的园区应自行或委托编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山东省省—3—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应对照《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考核指标及重点支撑项目。第七条拟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和环境守法承诺书,由市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出具园区创建推荐书。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包括:(一)市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创建推荐书。(二)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园区创建申请。(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承诺园区有效地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承诺园区内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三是承诺该工业园区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承诺时间段为申请创建之日前三年内。(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对于申请时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批复已经超过5年的,应提交跟踪环评或者后评价的相关文件。(五)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园区将申报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4—园区的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批准园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可在修改后,重新申请论证。第三章建设、验收和命名第八条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指标和重点支撑项目作调整的,园区应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论证。园区应在每年6月底向办公室提交上年度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年度自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环境状况、建设进展、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的建设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等。获批开展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进展及成效等相关信息。第九条园区应结合建设规划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情况等。(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5—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园区生态产业的建设完善、主要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变化、园区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的变化、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排污量的变化、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园区组织管理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内容。评价以建设规划获得批复当年为基准年。(三)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第十条办公室应对材料开展预审,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园区开展技术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内容包括:(一)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的全面、完整、真实性;(二)指标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准确性;(三)园区重点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四)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技术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园区应立即组织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第十一条在通过技术核查后,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园区开展现场验收。园区所在市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参与现场验收工作。技术核查与现场验收可合并开展。第十二条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山东环境网站等媒体公示拟命名的园区相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个自然日。公示期间若收到与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由办公室委托市级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且导致—6—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绩效评价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第十三条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第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起满5年没有通过验收的园区视为建设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获得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应专门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生态工业园区运行阶段的相关工作,并完成规划后续建设内容。园区应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生态工业园区稳定运行。第十六条生态工业园区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推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交流、产业对接活动,加强园区间的交流、合作和互鉴。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对已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园区自查和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查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生态工业园区撤销其称号并予通报,处于建设阶段的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设:—7—(一)园区内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生态工业园区要求的;(三)不按时提报年度自评价报告或报告内容弄虚作假的;(四)收到与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经核实不能达到园区建设要求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批准开展建设的园区,两年内按照原办法验收,两年后按照本办法验收。第二十条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园区不再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附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8—附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本标准根据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的特点,规定了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适用于指导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一、基本条件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园区有环保机构及专职人员,具备明确的环境管理职能。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园区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实绩考核。3.园区主导产业链条完整性、稳定性良好,产业关联性较好,园区的工业生态系统运行稳定、高效。园区内企业间的资源共生量占园区资源消耗量的比例不断提高。资源共生包括园区企业间废水交换及再生回用,能源回收及梯级利用,副产品交换及资源化等。4.园区经济保持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5.园区内生态保护目标得到必要的保护。6.化工园区应满足《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鲁政办字〔2017〕168号)的有关要求。二、考核指标(一)本标准的评价指标包括必选指标和可选指标。—9—表1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评价指标分类序号指标单位要求备注经济发展1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例%≥454项指标至少选择1项达标2人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人≥153园区工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率%≥154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增加值占园区GDP比例%≥30产业共生5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100必选6建设规划实施后新增构建生态工业链项目数量个≥6必选资源共享7具备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具备必选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702项指标至少选择1项达标9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2%≥80资源节约10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亿元/平方公里≥92项指标至少选择1项达标11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增长率%≥612综合能耗弹性系数—≤0.6必选13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1吨标煤/万元≤0.52项指标至少选择1项达标14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915新鲜水耗弹性系数—≤0.55必选16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1吨/万元≤83项指标至少选择1项达标17工业重复用水率%≥7518再生水(中水)回用率%30%以上环境保护19工业园区重点污染源稳定排放达标情况%达标必选20工业园区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地方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全部完成必选21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数量—0必选22环境管理能力完善度%100必选23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必选24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0.3必选25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1%≥3必选26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1吨/万元≤72项指标至少选择1项达标27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1吨/万元≤0.128绿化覆盖率%≥15必选29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度%100必选信息公开30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率%100必选31生态工业信息平台完善程度%100必选32生态工业主题宣传活动次/年≥2必选注:1.园区中某一工业行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大于70%时,该指标的指标值为达到该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或公认国际先进水平。2.“指标4”无法达标的园区不可考核此项指标。—10—(二)评价方法生态工业园区应完成表1内全部必选指标和相应的可选指标,至少23项。园区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自行选择适合的可选指标。园区验收时的考核指标应与《建设规划》所选指标保持一致。(三)指标数据的获取和计算方法1.指标数据的获取园区管理机构应指定或专门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评价指标涉及数据的调查收集、汇总统计工作,并协调各关联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测算评价指标所需的相关数据,应尽量从法定统计渠道或统计文件中获取;无法获取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收集统计工作机制。2.指标的计算方法(1)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例指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与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100产值高新技术%产值工业产值高新技术总产值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产业)比例(总占规模以上产业园区数据来源:科技部门、统计部门(
本文标题: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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