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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一、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企业关于产权界定申请;2、产权界定申报表;3、资金核实申报表;4、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书;5、产权界定协议书;6、职工代表大会决议;7、涉及企业产权界定的历史凭证,企业成立时章程等资料;8、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本企业、上级企业、投资企业、合作单位等);9、企业上级同意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10、需报送对距清产核资最后一个月月末累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1、由会计师事物所对其财务报表及原始投入的来源、所有者权益归属进行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二、政策依据: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13号);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三、受理范围:区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区属城镇集体企业。四、审核标准:1、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2、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五、审批权限: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事项由主任办公会审定。六、办结通知形式如下:提交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
本文标题:区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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