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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向属地设区市或县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不超过三个月,经延期可延长试生产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要求整改,至符合验收条件稽查总队视情进行“三同时”检查出文要求落实环保相关设施、措施后方可同意试生产试生产届满前委托验收监测(调查)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征求公众意见一次性告知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受理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7天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受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省环保厅受理中心形式审查稽查总队起草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批文提交稽查总队总队长建设项目专题会讨论相关处室会签厅领导签发办公室核稿印发和送达验收行政许可文件每月将审批结果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行政许可时限说明:1.对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期限是30日。2.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受理中心负责人同意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特殊情况延期证明》。查询电话:0571-28190036(8)监督电话:0571-28869110经受理中心负责人同意出具《行政许可项目撤销受理工作联系单》转回受理中心,撤销受理。同意不同意不符合验收条件符合验收条件无公众反对意见不同意同意同意符合受理条件受理项目验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稽查总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现场检查通过验收现场检查同意不同意不同意建设单位经整改后,重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通过同意
本文标题:浙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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