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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海水水质标准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表1海水水质标准mg/L序号项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1漂浮物质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2色、臭、味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3悬浮物质人为增加的量≤10人为增加的量≤100人为增加的量≤1504大肠菌群≤(个/L)10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5粪大肠菌群≤(个/2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L)≤1406病原体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7水温(℃)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4℃8pH7.8~8.5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6.8~8.8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9溶解氧654310化学需氧量≤(COD)234511生化需氧量≤(BOD5)134512无机氮≤(以N计)0.200.300.400.5013非离子氨≤(以N计)0.020续表1序号项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14活性磷酸盐≤(以P计)0.0150.0300.04515汞≤0.000050.00020.000516镉≤0.0010.0050.01017铅≤0.0010.0050.0100.05018六价铬≤0.0050.0100.0200.05019总铬≤0.050.100.200.5020砷≤0.0200.0300.05021铜≤0.0050.0100.05022锌≤0.0200.0500.100.5023硒≤0.0100.0200.05024镍≤0.0050.0100.0200.05025氰化物≤0.0050.100.2026硫化物≤(以S计)0.020.050.100.2527挥发性酚≤0.0050.0100.05028石油类≤0.050.300.5029六六六≤0.0010.0020.0030.00530滴滴涕≤0.000050.000131马拉硫磷≤0.00050.00132甲基对硫磷≤0.00050.00133苯并(a)芘≤(μg/L)0.002534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0.030.1035*放射性核素(Bq/L)60Co0.0390Sr4106R0.2n134Cs0.6137Cs0.7海水水质标准阶段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②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能混淆的相关概念。“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标准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规定。
本文标题:海水水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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