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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理论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摘要: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它一方面揭示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低效率资源配置的根源,另一方面又为如何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提供了思路。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国际社会迄今为止,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效机制的办法。外部性内部化是制定环境经济政策的出发点所在。从环境的外部性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利用外部性理论,提出解决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关键词:外部性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保护1、外部性含义a)外部性是在没有市场交换的情况下,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行为(或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影响了其他生产单位(或消费者)的生产过程(或生活标准),如果Fi=f(Xi1,Xi2,Xi3,···,Xim,Xjn,)i≠j则可以说生产者(或消费者)j对生产者(或消费者)i存在外部影响。其中Fi是生产者i的生产函数或消费者i的效用函数;Xim是生产者(或消费者)i的内部影响因素;Xjn是生产者(或消费者)j对i施加的影响。b)外部性是指当某个企业的经济行为(或某人的消费行为),经过非价格手段,直接地、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其他企业的生产(或其他人的效用),并且成为后者自己所不能加以控制的情况时,对前者来说就存在外部性问题。实际上,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外部性的产生,实质上是社会边际收益或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或私人边际成本之间存在着差异。当存在外部性时,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依据的价格,既不能准确地反映社会边际收益也不能准确地反映社会边际成本,由于价格信号失真,据此做出的经济活动决策会使社会资源配置发生扭曲,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只要存在外部性,资源配置就不是有效的。在环境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环境资源的无产权和零价格制度,致使其生产和消费中存在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的差异,导致了环境资源的竞争性使用和环境质量的不断降低,产生了环境外部性问题。当存在环境外部性问题时,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并不能导致环境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外部性对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比较,可以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性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的积极影响,使他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决策者在自己承担的成本之外,带给他人或社会以额外的成本或负担,从而使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现象。2、环境问题中的外部性环境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人类生存的条件,对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环境的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性主要是微观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给其他群体所处的环境带来积极的影响。如上游居民种树,保持水土,下游居民得到质量和数量有保障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微观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给其他群体所处的环境带来消极的影响。环境污染便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典型实例,有学者称其为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因为产生外部性的行为人其私人成本要小于社会成本。假设河流的上游有一个钢厂,下游有一个渔场,钢厂造成河流的污染使渔场受损,钢厂产量越高,渔场损失越大。而钢厂作为肇事者,却无需对渔场给予任何补偿。由于钢厂厂主在生产时只考虑其私人成本和个人利益最大化,无需考虑河流受到的影响,而使渔场受到损害,尽管这种损害是无意的。外部性之所以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河流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的特殊性。3、探索环境保护的途径外部性理论阐述了由于资源的无偿共享性(即有竞争性和无排他性),导致了厂商们单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无需对资源和环境负责,从而引发环境问题的大量存在。为此,必须引入一些特定因素对厂商行为形成约束,才能尽可能减少上述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在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环境规划和管理近些年被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它通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综合手段来实施环境管理。一、法律限制。在一个法制社会,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常规方法。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其稳定性与强制性使受害者的权益受到最有力保护。美国经济学者斯蒂格里兹认为,“运用法律系统解决外部效应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受害者有直接的利益,因此受害者比政府更愿意弄清有害事件是否发生。”法律的公开公正性通过整个审判过程可以得到足够的体现,受害者不会受到集团压力的影响。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律措施也显出一些弊端。一是诉讼成本问题。诉讼环节的复杂和费用的昂贵使一些私人受害者望而却步。二是在存在多数受害者情况下,很难阻止“搭便车”(freeriders)现象,每个人都想让他人去起诉,如果成功,自己便可坐享其成。二、行政督导。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一直以来都具有灵活、简便和有效的特点。相对于法律手段而言,这种措施更适合在小范围使用,结合地方特点,制定与使用更灵活而有针对性。当由于外部性导致市场调节失灵时,政府将充当“第二只手”调节资源的最优配置。例如,厦门PX是个化工项目,投资逾百亿,但距离人口密集区过近,有环境污染之险。从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立项,到2007年3月105名政协委员建议项目迁址,厦门PX事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6月1日市民集体抵制PX事件,及至厦门市政府宣布暂停工程,PX事件的进展牵动着公众的眼球;从二次环评、公众投票,到最后迁址,地方政府与公民百姓,从博弈到妥协,再到充分合作,留下了政府与民众互动的经典案例。三、税收与补贴。经济手段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触动了厂商们最敏感的神经——对利益的关心,从而直接干预自身的经济行为。当然,针对环境污染和资源遭受掠夺情况来看,主要应采取向污染者征税原则,这就是著名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在最佳排污量被确定的前提下,超过的部分即被称为外部费用,以此作为征收排污税的标准。这就会出现:边际私人成本=边际社会成本+边际外部费用-排污税;当排污税=边际外部费用时,边际私人成本=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的增加将促使厂商或抬高价格,或限定产量,产量便会达到新的均衡。在通常情况下,厂商们会因交税而不得不限制污染行为,但是,少量的税却不会影响大生产商的行为,对于有利可图的产品,厂商们不会因交税而限产;另外,最佳排污量的确定也会使一些厂商打“擦边球”,也就是使污染量尽可能接近并小于这个数字。总之,经济手段不会像行政与法律手段带有指令性或强制性,对一些污染行为只能限制,不能禁止。四、绿色教育。绿色教育包括生态意识、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意识三个方面,其中生态意识是后两个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从“四位一体”扩展为“五位一体”,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使得全社会、全人民范围内重视资源、保护环境的思想深入人心。这里政府有关机构的宣传和倡导至关重要。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将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意识渗入到每个公民思想之中,并通过高等院校的绿色教育培训出运用环境科技制定公共政策的专业人才。污染企业要把清洁生产、污染预防、污染治理纳入整个生产经营计划,只排污、不治污的投机行为将会给予严厉打击。毫无疑问,治污所耗用的资金和技术将使产品成本有所提高,但随着环境技术的改进和创新,将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也会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五、自愿协商是不要政府干预,让市场自己来达到最优的一种完全自由化的市场方法。该方法是以科斯为首的一些经济学家们的主张。他们认为,只要有了设计适当的产权,就可以靠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或判断解决外部性问题。在环境保护领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科斯理论的一个成功运用。当然,科斯理论也存在诸如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经济中,科斯理论不能发挥作用等局限性。4、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污染及其外部不经济性的实质是私人成本的社会化,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也只有将这种外部成本内部化,即让排污者产生污染的外部费用进入他们自己的生产或消费决策,由其自己承担或内部消化,即环保界普遍接受的“污染者负担”或“污染者付费”原则。4.1征收环境税外部性的产生归结于生产无效率,这是因为投入品的价格没有正确地反映出社会成本。所以英国的经济学家庇古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向污染者征税,以矫正其投入品定价过低问题。对造成我国的环境污染的行为征收“庇古税”,即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征收的税率取决于污染的边际损失,并不因企业排污的边际收益或边际控制成本差异而有所区别;环境税只是相对于排污量而征收,与企业的产量没有直接的关系。4.2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制度是由政府首先给所有产生污染的企业确定一个污染标准,企业按照这一标准交纳排污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会根据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自己的污染物排放量和产品产量。实行排污收费有以下优点:第一,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每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边际控制成本在减排污治理与排污缴费之间进行选择,有利于激励企业实行减少污染。第二,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督、管理成本。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讲,政府不再干涉企业具体的生产决策,只是确定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否会导致污染,污染的量是多少。这样,降低了政府用于环境监督管理的费用。第三,排污收费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清洁生产补贴和建设公共的污染治理设施。4.3排污权交易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要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力(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力像商品那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的优势是明显的:首先,成本最小。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可以多减排,把多余的许可证拿到市场中出售。而治理成本高的企业少减排,不足的排污权到市场中去购买,从最后的效果来看,污染的减排总是由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来完成,所以从总体上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其次,绿色环保组织可以买入排污许可证而不卖出,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和环境水平的提高。最后,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环境目标卖出或买入排污许可证,从而实现政府对环境总水平的调控。参考文献[1]牛红义,韦彩嫩.外部性理论对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的启示[A].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2010年第3期.[2]郝俊英,黄桐城.环境资源产权理论综述[A].经济问题,2004年第6期.[3]胡艳慧.基于外部性理论的我国环境问题研究[A].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8期.[4]李云燕.基于稀缺性和外部性的环境资源产权分析[A].理论聚焦.[5]陆静超,马放.外部性理论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A].理论探讨,2002年第4期(总第107期).[6]王欣.外部性在环境问题中的应用-以包装纸生产使用为例.科技信息环保与绿化,2006年第11期.[7]周新军.外部性理论在运输业中的应用及发展[A].经济研究,铁道运输与经济.[8]王金南,逯元堂,曹东.环境经济学:中国的进展与展望[A].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第6卷第3期.
本文标题:外部性理论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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