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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黄泽虎合肥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2012年3月31日24一二35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备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修改用人单位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四二3二三五职业健康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4职业健康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1949年10月1日设置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劳动部职责第7条:检查各类企业、工厂、矿场的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第8条:监督公营企业依法正确使用青年工人和女工的劳动,以保护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内设1室7司,含办公厅、劳动保护司等。•5•52年,毛主席在劳动部的报告上批示“在增产节约的同时,要注意职工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国务院相继了出台了三大规程、五项规定.•1956年颁发的《工人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国务院1963年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部机关工作停止,整个劳动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在无政府主义泛滥的情况下,各地劳动部门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正确的东西被当作修正主义批判、否定,个人无政府主义盛行。•1970年,文革进入斗批改阶段,劳动部被取消,成立劳动局并归属国家计委管理。•1982年5月6日,成立劳动人事部。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向正规•1998年,机构改革将劳动保护“四分五裂”:经委(安监)、卫生、煤炭、质监、劳动各管一块6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主要以劳动部门为主,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第一阶段第二阶段1998年到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部由卫生部门负责。第三阶段2003年到2010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现场检查权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权由卫生部门负责第四阶段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了104号文件,将工作场所的现场检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全部划转到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7从2001年到目前,国家从法律上确立了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总体要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相继制定颁布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3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如:总局23号令、27号令。从改革开放到2000年,这个阶段国家加强了职业卫生法规建设。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其中包含了职业卫生的内容;1995年颁布《劳动法》,其中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章。从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这个阶段主要是以发布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为主。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指导职业卫生工作。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建设历程1238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依然不顺•1998年以前,也就是劳动部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时期,我们国家的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职能划分基本是合理的。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家将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体制分割,前者由经贸委(国家安全监管局)负责,后者由卫生部监管,分割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违背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具有同一性和需要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职业卫生”这个概念,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1970年,美国出台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卫生的内涵是什么?就是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健康伤害的防护。由这个概念来讲,职业卫生的内涵不是一个纯粹的医学问题。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是同一性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的工作领域,对于一个劳动者的整体来讲,涵盖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职业卫生的内涵实质有3大块,第一个以工程技术为主要特征,从根本上要求通过技术措施来解决,防噪音、防尘、防毒等,就是从工程技术预防措施上解决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问题,所以说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医学问题,虽然它跟医学有关系。第二就是个体防护,因为工程技术从一个时间断面上来讲,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就如飞机场的噪声是150dB,很难把它消声到无害程度,如果真能消到那个程度,飞机就飞不起来了;再如最高级的织布机,一两百台摆到一起,噪声就降不到80dB以下。出现这种情况后怎么办,这就要依靠最后的防线——个体防护。第三个就是安全管理,因为即使有再好的预防措施,也必须依靠管理,在我们国家,因管理不到位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所以,职业健康的保护,职业危害的防控,根本上就是这3大措施。这个内涵搞清楚了,就知道它肯定不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是安全生产领域里的事情。9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依然不顺•2003年,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国家又将职业卫生这个分支工作再次进行分割,职业卫生工作中的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划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检验等职业卫生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评审等仍由卫生部负责。这种分离和割裂,再次使职业卫生工作的完整性受到损害,人为造成两张皮。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缺少源头管理,工作出现脱节。安监部门只能干活,还要承担工作不力的指责;卫生部却只管评价收钱,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再加上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能划由安监部门负责后,并没有增加安监系统相应的编制,导致安监部门一无机构、二无专业人员,实际开展工作时寸步难行。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卫生部为执法主体,安监系统执起法来“气不壮、理不顺”。卫生部又失去了现场执法权,不能再到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由此,导致近年来整个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原地踏步甚至是有所退步,全国职业危害监管失控。•针对这种现状,2008年9月,全国政协在国内进行了一次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调研。全国政协在研判调研情况的基础上给中央提出了3个方案:一是将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全部划归卫生部,责权统一,由卫生部统一监管;二是全部划归安监部门,卫生部相应队伍设施一并划转;三是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成立统一的协调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卫生部,由国务院出面协调各部门履行好各自的职责。10☆省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皖编办〔2011〕326号)★326号文对省卫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能进行了调整,安全监管局承担6项职能。11•(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草案。•(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的6项职责12•(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安全监管局承担的6项职责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4职业病防治法重要修改•明确了“防、治、保”的部门责任•我国职业病监管体制不顺、机构职责不明、部门互相推诿始终饱受各界的批评。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鉴定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15职业病防治法重要修改•加强了职业病防治的源头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违反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16职业病防治法重要修改•扩大了职业病的保护范围•把职业病定义进行了修改。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一字之差便扩大了职业病保护范围。17职业病防治法重要修改•加大了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第十条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第八十五条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职业病防治法重要修改•申请诊断条件宽松•新增第四十四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修改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使得申请职业病诊断条件更为宽松。“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结合劳动者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等条款的规定方便劳动者、简化了诊断程序。19职业病防治法重要修改•加大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新增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明确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新增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20职业病防治法重要修改•提高了罚款数额•如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2万);•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课件合肥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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