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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总则1.1从事期货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2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1.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2.交易所2.1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2.2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2.3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2.4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未逾5年;2.5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交易所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2.6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2.7采取紧急措施,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2.8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3.公司3.1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2具备条件: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④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决定。3.3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禁止:①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③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3.4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2月);②变更业务范围(2月);③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20日决定);④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2月);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0日决定)。3.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①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②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③主动提出注销申请;④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4.期货交易基本规则4.1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②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④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单位和个人。4.2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4.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期货业协会5.1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5.2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5.3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②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③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④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⑤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⑥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⑦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⑧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5.4在调查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限制当事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5.5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5.6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5.7逾期未改正,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③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④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⑤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⑦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5.8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5.9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5.10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5.1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给予纪律处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期货公司违规(欺诈客户)-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50万)以下;期货交易所-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12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5.1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操纵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14交割仓库有指定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15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单位、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16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17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18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19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1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1.2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2.保障基金的筹集2.1启动资金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2.2后续资金来源包括:①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②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0.2‰的比例缴纳;③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2.3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保障基金2.4暂停缴纳保障基金情况:①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3.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3.1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3.2运用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3.3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3.4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4.保障基金的使用4.1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一)个人投资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90补偿;(二)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80%补偿。4.2期货公司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三)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1.总结1.1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1.2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2.组织机构2.1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2.2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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