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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StandardforurbanresidentialareaplanninganddesignGB50180-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7月10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鹿勤蒋朝晖付冬楠魏维刘燕辉陈振羽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钢刘超王英詹柏楠张全任希岩薛忠燕王力赵希袁璐郭韬张帆李茜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毛其智戴月顾均石楠刘奇志袁锦富彭瑶玲周劲李清张播1总则1.0.1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1.0.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市居住区urbanresidentialarea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2.0.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2.0.3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0-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2.0.4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2.0.5居住街坊neighborhoodblock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2~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2.0.6居住区用地residentialarealanduse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2.0.7公共绿地publicgreenlanduse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2.0.8住宅建筑平均层数averagestoreynumberofresidentialbuildings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2.0.9配套设施neighborhoodfacility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2.0.10社区服务设施5-minneighborhoodfacility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2.0.11便民服务设施neighborhoodblockfacility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3基本规定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3.0.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3.0.7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4用地与建筑4.0.1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2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表4.0.1-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表4.0.1-2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表4.0.1-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4.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4.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4.0.5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4.0.6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4.0.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2宽度不应小于8m;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表4.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5配套设施5.0.1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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