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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科区法律援助中心王志杰律师基本知识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主要特点是:(1)职权法定性。(2)执行性。(3)公共性。(4)强制性。公共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有一些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公共组织。社会公共组织在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其地位与行政机关相同;在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基本知识行政法: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五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2)不得滥用职权。(3)主要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全部符合这五个方面,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一个,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原则主要是比例原则。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妥当性原则。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比例,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手段就是违法的手段。2.最小损失原则。必须使用对当事人造成最小损失的行政管理手段,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3.利益衡量原则。要在采用某种措施与不采用某种措施的利弊之间进行比较;在保护的利益与损失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行政组织的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综合执法机关与行政主体法律上对综合执法机关采取的态度是肯定但又对其予以限制。1.《行政处罚法》规定,经过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2.如果没有经过上述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无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最后承担责任的都是组建该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3、实践中还有一种联合执法的情形。此时,以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为被告。确定承担责任者是根据署名盖章,而不是根据行政决定的内容。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常见的授权组织:1.企业组织。2.事业组织。3.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经行政机关委托,而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特点是:1.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同,也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2.受委托组织所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3.受委托组织只能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主体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4.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第二,行政处罚是制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第三,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为了杜绝以前那种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现象,用明确列举式和授权式两种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一共只有六类,分别是: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在上述六类之外创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一是劳动教养;二是驱逐出境;三是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规则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①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目前适用听证程序的主要限于此三种处罚。②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是依申请的行为,这与行政许可的听证既是依申请又是依职权的行为不同。2.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3.处罚决定的作出。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均属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特殊程序。一般程序适用的具体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立案。2.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程序3.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条件。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举行听证会。行政处罚的程序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一)一般规定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三种执行保障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可以采取上述第一种措施,第一种不奏效或者来不及,则采取第二种措施,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当事人不起诉时,可以采取第三种措施。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以及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违法和不当标准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三)合法权益标准《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一、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应当作出记录。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二、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3、,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三、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在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查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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