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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2×150MW燃煤电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批准:年月日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分公司棉兰项目部2015年3月17日目录1、目的和范围………………………………………………………………12、编制主要依据……………………………………………………………1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2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23.2主要职责………………………………………………………………34、管理要求…………………………………………………………………44.1强制性条文管理要求……………………………………………………44.2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54.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要求……………………………………………74.4整改闭环管理要求………………………………………………………85、附则………………………………………………………………………96、附录………………………………………………………………………9第1页共14页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1、目的和范围为了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2×150MW燃煤电厂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2、编制主要依据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2页共14页2.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2.5《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2.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2.9《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国能综安全〔2014〕45号)2.10《火电工程石灰石一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电建质监〔2007〕26号)2.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2.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2.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版)2.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2011版)2.1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2.16《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5277-2012)2.17国家及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3.1.1成立1)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总包单位总工程师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成员。第3页共14页2)办公室:由总包单位工程管理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分管质量的(副总)监理工程师为成员(见附录一《棉兰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3.1.2各参建单位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为组员)。棉兰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和职责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责总体策划编制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实施阶段性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公布检查报告,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勘察设计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各施工︵调试︶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编制本标段(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编制各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包括教育培训计划);组织重点关键部位日常检查、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强条实施台帐;参与总包、监理组织的各项检查;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职责3.2主要职责3.2.1总包单位1)负责识别本工程中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4页共14页2)负责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策划并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3)负责对工程各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对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2监理单位1)负责识别监理单位在本工程中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2)负责在图纸审查、质量验收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3)组织(或参加)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相关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与闭环管理。3.2.3施工承包单位〔设计、施工、调试〕1)负责识别本标段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编制、实施本单位内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组织内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参与监理、总包单位组织的相关检查活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反馈。2)负责在日常质量验收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4、管理要求4.1强制性条文管理要求4.1.1强制性标准的采集、管理要求4.1.1.1各参建单位可采用购买、网络下载和项目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标准采集工作。4.1.1.2各参建单位负责对责任范围内适用的标准进行识别、确认,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使用。4.1.1.3各单位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专、兼职)应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标准清单,及时传递给相关管理人员。标准清单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4.1.1.4各参建单位的有效文件清单中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应履行内部编审批手续,并上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备案。第5页共14页(1)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清单(2)本工程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分专业识别)(3)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4)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4.1.1.5各单位要建立标准发放登记台帐,确保发放到适用的岗位和人员。4.1.2强制性条文培训要求4.1.2.1培训目的:各参建单位应通过举办《强制性条文》培训,使本单位与安全、质量形成过程中密切相关的人员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和重大意义,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执行,使《强制性条文》的每一条款都落到实处。4.1.2.2培训责任: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及各专业进行培训。4.1.2.3培训对象: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4.1.2.4培训内容:根据编制依据中所列的文件,按需培训。4.1.2.5培训时机:各参建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单位工程开工前、重要工序开工前、施工过程中、新标准颁布后等分阶段组织培训工作。4.1.2.6培训考核与评价:由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和效果评价,可采用试卷答题、现场实际操作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当发现考核结果不能满足需求时,应采取再培训等措施确保培训的有效性以满足工程需要。4.1.3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要求4.1.3.1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相应的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各专业实施计划,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相关强条执行工作的落实。4.1.3.2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送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审核、备案。4.1.4资金支持计划要求第6页共14页各参建单位应制定本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计划,其用途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励费等。4.2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4.2.1对总包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应组织本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各专业工程师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将本工程应遵循的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管理类)进行分解、识别,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负责贯彻实施。4.2.2对设计单位的要求4.2.2.1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分专业编制与本设计范围有关的条文内容,并明确具体涉及部位,编制完成交设计监理确认、备案。4.2.2.2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和组织内部审图时,应将设计专业与施工专业强制性标准通盘考虑,确保设计成品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4.2.2.3设计监理应在《图纸会审记录》中填写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确认(审核)意见,若发现有不符合情况,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修改,并对修改情况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下发指导施工。4.2.3对监理单位的要求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将本工程应遵循的强制性条文(施工监理类)进行分解、识别,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这部分内容列入。总包单位在审核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强制性标准及要求识别的完整性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实施。4.2.4对施工单位的要求4.2.4.1施工前的识别、准备工作1)各施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应分专业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第7页共14页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中的工程划分必须与各标段质量检验计划一致(见附录二《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2)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专业进行强制性条文识别工作,识别的原则是根据各专业审批后的《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中的分部工程为单元,施工单位内部完成编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评审,总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经专业讨论确定后下发执行。作为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的依据(见附录三《强制性条文识别表》)。3)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将本方案涉及的施工内容所应遵循的强制性条文详细摘录,不得更改原文的标准号和条款号。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方案时,应对强制性标准识别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实施(见附录四《强制性条文汇总表》)。4.2.5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要求1)总包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将强制性标准及条文的实施情况作为管理重点。2)监理单位在过程监督检查中,应按照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所列的强制性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现象时应立即制止,下发不符合项报告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认。3)各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各级审批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对其中所列的强制性标准负责落实到位。4.2.6质量验收中有关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4.2.6.1施工/调试单位的检验批验评记录中应执行现行有效规范版本的强制性条文规定。4.2.6.2施工/调试单位在进行分部工程报验时,除应提交正常的施工、验收记录外,还要同时提交报验本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五:《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确定的相关验收人员应核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所列强制性条文是否齐全,逐项检查强制性条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质第8页共14页量检查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4.3强制性条文
本文标题: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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