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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派出所执法工作措施当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对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边防部队基层执法单位的边防派出所,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着边防部队的对外形象,影响着部队建设乃至依法治国的大局。多年来,基层边防派出所在肩负着治安管理和边境管理双重使命的情况下,扎实有效的开展好了各项边防执法工作,在维护中央事权和地方经济建设、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应该说主流是好的,总体上是必须予以肯定的。但与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相比,边防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此作一简要分析。一、目前边防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重管理轻服务,特权思想严重。部分基层官兵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缺乏感情,态度冷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处理问题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伤害了群众感情;有的不愿做或不会做群众工作,甚至不愿意接触群众,认为那是掉架子,没身份;有的习惯于用专政的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严重脱离群众;有的法律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耍特权、抖威风的现象仍然存在。(二)重打击轻保护,群众观念淡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脱节。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但有的派出所和官兵人为割裂了二者的必然联系,把打击违法犯罪嫌疑人与保护人民利益对立起来,对进入派出所的当事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还有的认为只要达到破案的目的,牺牲一点群众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是无所谓的。把打狼的鞭子,打到了羊身上,怕漏不怕错,离开保护讲打击的现象大量存在,伤及了无辜或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利。(三)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仍不规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是对执法实体公正的有效保证;对程序的违反,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实体合法性的否定。但有的基层官兵在现实执法中片面追求实体正义,割裂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认为只要执法行为目的达到了,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官兵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甚至连行政处罚程序中最基本的告知、裁决、宣告之间的关系都搞不清楚;有的官兵不注重学习,连最基本的法律文书都难以规范制作;有的官兵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案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的想法就是法,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还有极少数官兵置法律明令禁止于不顾,片面追求所谓的办案效率,在办案过程中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引供、诱供。(四)重权力轻监督,责任追究不力。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机关许多重要权力,但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当前,少数官兵对正常的监督活动持一种抵触心理,认为监督是给自己给自己套紧箍咒,监督是束缚手脚,监督是干扰办案,监督是故意找茬,没事找事。同时,监督保障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对执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不够,处罚过轻,间接导致了部分官兵产生错觉,误认为即便违法办案,也不会有什么恶果。有的官兵在执法过程中责任意识较差,如安全防范检查措施落实不力,可预防性案件居高不下;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等正当要求反应迟缓,甚至漠不关心。(五)行政干预多,执法环境复杂。个别地方政府为维护本地方、本部门利益,把派出所当作万金油使用,从村民选举到虾池招标,从开业典礼到职工大会,甚至与边防工作毫不相干的事情,动辄请求边防派出所协助工作,维持秩序,导致边防派出所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行了不属于工作范围内的职责,有时甚至被推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使群众对边防派出所产生了错误认识。此外,边防派出所所处地区各种利益盘根错节,办理案件时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个别地方说情风盛行,个别单位阻挠办案,执法环境较为复杂。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问题的存在既有现实的原因,又有历史的积淀;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原因。(一)对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认识不到位。由于长期受习惯因素的影响,我们相当一部分上级领导和基层领导对规范执法活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工作中只注重布置任务不注意交代政策,只讲究结果不讲究过程,只偏重边防业务执法不注重公安业务执法;没有在官兵中培养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的思想意识;没有意识到规范执法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一环;没有把规范执法提高到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思想麻痹,态度漠然。我们的一些官兵也认为能把案件办结就是成绩,至于在办案过程中对群众耍耍态度,抖抖威风,侵犯点公民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等都是小问题,导致了工作中脱离群众。(二)官兵的法律素质偏低。从主观方面讲,一部分官兵没有维护人民权利的意识,没有执法为民的观念,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一些年轻官兵自我要求低,不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钻研,业务素质差,办案水平低,执法办案能力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甚至对各种应知应会的基本技能不能熟练掌握,对一些基本执法知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漏洞百出。还有一部分官兵,出身科班,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法律知识不可谓不少,但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执法比较随意。从客观方面上讲,一是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大部分基层官兵到40岁时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必须退出现役,大批基层骨干因此大量流失,导致了优秀执法人员青黄不接的现状。二是边防派出所接受双重领导,有的边防派出所不能主动争取地方公安机关对其公安业务的指导、监督;大队、支队两级领导机关对其公安业务的指导、监督又难以系统全面,从而导致官兵在公安业务素质上得不到有效提高。三是由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工作极为繁重,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等因素,官兵的执法素质长期徘徊在低水平,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常用的法律法规,独立办案能力不强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三)部分官兵责任心不强。部分官兵对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甚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能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不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有的官兵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踏踏实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没有全面地走访案件知情人,没有及时的收集有关证据,贻误了战机,使许多本来应当破获的案件不能及时破获,有的案件因此变成了疑案、死案。(四)执法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部分单位的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坚持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集体研究、法制员把关等制度,而是所长一言堂,办案民警各行其是,内部监督措施不力;在外部监督上不能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警务活动不能始终处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措施,这都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隐患。(五)边防派出所地方性较强,制约因素多。边防执法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容易受到各种外来因素的干扰。个别地方为维护本部门利益,经常阻挠执法。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提高派出所执法水平和解决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的问题既是一项时不我待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既要治标,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治本,立足长远。(一)在官兵中根植执法为民的思想。要用高尚的思想引导人,不断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官兵的工作责任心,教育和引导官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的思想意识,从思想根源上提高官兵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人,注意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等党的先进理论成果,不断增强官兵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二)大力加强官兵执法综合素质培训。首先要加强法律业务培训。要通过举办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和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侦、法制、治安等部门跟班见习等形式,有效地提高官兵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水平,打牢根基,从根本上改变缺乏基本法律知识和办案常识的现象。其次要加强执法常识培训,特别是对边防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常用的抓捕、搜身、看押、重点要害部位检查等技能的培训,使官兵熟练掌握警务技能,规范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事故的发生。(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边防机关法制部门和法制人员要充分发挥检查、指导、监督的作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重点督察与面上指导相结合,随时掌握各单位的执法工作情况。要坚决贯彻案件公开调处制度,将法律规定的能公开处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处理,增加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广泛召开执法监督员会议,在警务区设立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地方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使执法工作始终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要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切实解决边防派出所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使违法者不敢违法。凡是因执法不规范而导致的行政责任事故及违法犯罪问题的,要坚决落实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的责任。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压案不查,包庇袒护。唯有如此,官兵才能体会到法律的威严,逐步树立尊重制度、尊重法律的意识。
本文标题:边防派出所执法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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