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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立即交付富海澜湾半岛房屋的催告函致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于2014年x月x日与你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仅于2014年10月30日接收到了出卖人的电话,告知本人延期交房至11月15日,并于11月8日到售楼处领取办理交付手续的通知。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小区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出卖人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必须按照第九条约定履行按日补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形式为现金,并且从11月1日起计算。二、鉴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中,买受人逾期付款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相差四倍,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和出卖人逾期交房超九十日的相关违约金分别相差一百倍和三倍,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及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属显失公平的可变更可撤销条款。且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格式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与买受人商定的结果,属于霸王条款。所以买受人不认可合同第九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要求出卖人依据对等原则按照第七条约定的相应比例支付逾期交房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如协商不成,买受人将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后3个月内仍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出卖人从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不能履行交房,买受人将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四、对于延期交房期间买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赔付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延期交房期间,房租应由开发商承担,根据买受人的《租房合同》及缴纳房租的收据证明,请出卖人赔付买受人从2014年11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五、出卖人应按正规程序履行商品房交接义务,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达到交房标准,方可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将拒绝接收房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出卖人的违规行为,且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六、买受人要求:本着友好协商、及早入住、避免产生延期交房的相关责任、避免事态扩大的原则,向贵方致函,请贵方及时就《关于要求立即交付富海澜湾半岛房屋的催告函》及上述问题进行作出书面承诺,其结果或承诺的书面文件发送给本人,或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本人,联系邮箱cnm@mabi.com。本人保留继续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全部合同权利。特此函告。富海澜湾半岛xx#x-xx-x购房人:xx2014年x月x日
本文标题:房屋延期交房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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