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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局令第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于2005年12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邵明立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听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听证和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过程中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四条依申请听证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职权听证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记录员负责记录。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司级以上人员担任。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由未参加过本行政许可审查和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法制部门或者承办部门提出并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决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事项承办部门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1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晓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二)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四)进行申辩和质证;(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二)进行质询。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会纪律。第二章依申请听证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二)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三)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四)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利害关系人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一条听证告知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二)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和途径。听证告知应当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作出。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附表1)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附表3),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附表2)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附表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2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第十三条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附表4、附表5),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五)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六)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一)参与本行政许可审查或者参与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三)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举行的。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内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可以在听证会陈述、申辩之前提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法制部门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另行确定听证人员。第十六条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名单,听证会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等,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证据和理由;行政处罚调查部门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对行政许可审查部门、行政处罚调查部门提出的证据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或者行政处罚调查部门就听证所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或者行政处罚调查部门的最后意见;(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人员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听证的;(四)其它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延期听证由法制部门决定(附表6)。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的,应重新发出听证通知书。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主要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二)听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会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附表7)。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恢复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十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会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出现可以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听证。终止听证的,由法制部门在3日内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应当在5日内决定(附表8)。第二十条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附表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五)承办部门的陈述意见;(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辩论的内容;(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于行政许可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于行政处罚听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制作听证意见书(附表10),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章依职权听证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一)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二)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三)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报请分管局长或者局长。经批准后,由该承办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组织听证。第二十五条依职权听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会代表报名条件等(附表11)。第二十六条承办部门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从听证会代表报名者中确定听证会代表,并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通知其参加听证,向其送达有关材料(附表12)。第二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主要内容;(三)听证会代表提问和发表意见;(四)听证主持人询问;(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应当制作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附表13)。听证会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字后,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分别提交承办部门和法制部门,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提出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没有采纳的,应当阐述理由。第二十九条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立法事项、决策事项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及其理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应当履行听证告知义务而不履行的,由局长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在行政许可听证后,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的,由局长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法制部门与承办部门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在听证活动中履行职责不当、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的,由局长或者监察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当事人,指行政处罚当事人与行政许可申请人;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人,指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本规则所称承办部门,指行政许可审查部门、行政处罚调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起草部门及行政决策起草部门。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附表:1.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听证申请书4.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6.听证延期通知书7.听证中止通知书8.听证终止通知书9.听证笔录10.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11.听证会公告12.听证会通知书13.听证会记录14.送达回执附表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国食药监许听告[]号:经审查,申请的的行政许可,与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书面通知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公章)年月日附表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食药监罚听告[]号: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通知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公章)年月日附表3听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邮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此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1、(
本文标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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