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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4.4.8船舶保险业务管理
船舶保险业务管理船舶保险业务管理非车险业务管理部水险业务管理处-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船舶险业务管理总体思路二、船舶险业务管理制度介绍-2-一、船舶险业务管理总体思路一、船舶险业务管理总体思路船舶险业务管理主旨:严格控制风险,谨慎、稳妥地发展船舶险业务。船舶险业务管理体系:基于我公司目前船舶险专业人才紧缺,尚未建立一支船舶险专业人才队伍,船舶险业务管理遵循“集中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模式,核保权与核赔权统一集中在总公司,分公司没有核保、核赔权。拟经营船舶险业务的分支机构,需首先经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的资质审查,审查通过后,总公司逐一对符合船舶保险经营条件的分支公司予以授权,直接授权到业务经营机构。未获得总公司授权的分支公司不得经营船舶险业务。目前,我公司船舶险业务管理已初步形成以《船舶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纲,以承保政策、承保指引、承保实务、理赔实务为辅助的制度体系。-3-二、船舶险主要业务管理制度二、船舶险主要业务管理制度•《船舶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寿财险发[2008]208号)•《船舶保险理赔实务规程》(国寿财险发[2008]194号)•《2008年度船舶保险业务承保指引》(国寿财险承保[2008]14号)•《2008年度船舶保险承保政策》(国寿财险发[2008]81号)-4-《《船舶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船舶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业务范围四、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二、产品使用三、经营原则七、档案管理六、理赔管理五、承保管理-5-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舶保险业务包括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集装箱保险。船舶保险包括远洋船舶保险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及相关附加险船舶建造保险包括远洋船舶建造保险和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本条船舶保险业务的范围较为广泛,该范围同时也是本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6-产品使用产品使用第四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在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和使用产品。使用未经公司认可或未向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产品,必须得到总公司承保管理部的书面批准。产品使用要合法、合规,目前我公司船舶保险业务主要条款有:1、《船舶保险条款》及《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8个附加险条款3、《船舶建造保险条款》4、《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条款》5、《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6、《集装箱保险条款》及《集装箱战争险条款》7、《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7-经营原则经营原则第五条船舶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集中管理,授权经营。船舶保险业务属于高风险业务,一两个赔案的产生可能会影响整个险种几年的效益,甚至公司全险种的效益,而且无论是从承保方面还是从理赔方面对技术要求比较高。为了有效控制风险:1、对该险种业务实行总公司集中管理,且根据我公司目前船舶保险业务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的现象,核保权与核赔权统一集中在总公司。2、因经营船舶保险业务所需具备的条件比较高,所以分支公司也并非自动取得该业务的经营权,而是总公司对符合船舶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分支公司授予经营权。-8-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第六条总公司逐一对符合船舶保险经营条件的分支公司予以授权,直接授权到业务经营机构。经总公司授权的分支公司可以直接经营船舶保险业务,但不得转授权;未获授权的分支公司不得经营船舶保险业务。总公司直接授权到经营机构,经授权的经营机构才能经营船舶保险业务。第七条符合经营船舶保险业务条件的分支公司,需按总公司要求逐级上报相关信息,经总公司核准后方能经营船舶保险业务。经营船舶保险业务的分支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1、分公司拥有2名以上经验较为丰富的船舶保险承保/理赔管理人员;2、当地船舶保险业务保源充足,经营效益良好,风险可控;-9-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3、直接经营船舶险业务的分支公司拥有精通船舶险业务的销售团队,并有一定规模的船舶保险业务资源。分支公司上报材料应包括:市场调研报告、省公司船舶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船舶保险业务销售团队及人员情况。相关人员必须有丰富的船舶保险从业经验,且必须附上人员详细简历及相关材料。市场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全省及相应地区经济、水运及船舶建造业整体发展状况。2、航运业、船舶建造业发展状况。航运业包括船舶总量、吨位、类型划分(总吨)、主要类型、航运公司情况、海事部门监管情况、船检机构安全监督情况、发展趋势等等。船舶建造业包括:业务规模、主要船厂、建造能力、主要建造船舶类型、海事部门监管情况、船检机构安全监督情况、发展趋势等等。-10-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3、船舶保险市场、船舶建造保险市场发展状况。主要包括市场整体历年保费规模、赔付率、参与主体、主要主体的历年承保规模、保费规模、赔付情况、市场份额等等。4、申请经营权的分支公司结合公司船舶保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的目标市场、可争取的保费量和可达到的目标。5、申请经营权的分支公司风险管控措施,以及比照公司费率规章并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拟定的详细费率和承保条件。分支公司上报上述材料后,经总公司审核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察的,总公司将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1、市场调研。了解当地船舶和船建情况,走访海事或船检部门。2、走访当地船厂、船公司。3、与分支公司船舶保险人员座谈。总公司实地考察后,根据分公司上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的情况再决定是否对其授权。-11-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经营资格及取得流程第八条各分公司承保管理部负责协调本地区船舶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总公司将不定期对已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对业务量明显萎缩、专业技术人员流失、船舶险经营连续亏损的经营机构撤销其业务经营权。动态授权管理,根据经营情况动态调整。-12-承保管理承保管理第九条船舶保险承保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保”的原则,核保权集中在总公司,分支公司没有核保权。现阶段公司船舶保险业务规模小、开展区域有限,而且船舶保险专业人员缺乏,为有效控制风险,核保权集中在总公司。分公司上报拟承保项目的业务资料应包括:一、《船舶险业务承保审批表》(包括沿海内河船舶、远洋船舶和船舶建造险);船舶建造保险还应填写《建造险风险问卷表》;1、《承保审批表》要求填写全面、准确,分支公司要逐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意见及审批意见写在审批表中,并有承保主管领导签字、盖章。2、《建造险风险问卷表》要求填写全面、准确,尤其是建造进度、各阶段价值、下水方式、试航区域、赔付记录等。《问卷表》还应有被保险人的签章。-13-承保管理承保管理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情况介绍;1、公司简介,包括技术及安全管理团队简介;取得的认证和资质;2、被保险人/管理公司船队清单;3、被保险人/管理公司船队过去5年赔付记录;三、被保险船舶基本情况介绍及船舶相关证明文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船舶证书:检验证书簿、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防油污证书、安全管理证书(SMC)等。投保船舶过去5年的赔付记录。船舶建造保险建造合同资料上报时,需提供纸质、电子文档各一套。目前,电子文档即可。各类文件单独扫描,文件及邮件准确命名-14-承保管理承保管理第十三条各分公司要严格按“属地原则”承保船舶保险业务。即各分公司只可承保所辖地区内注册的船东或船厂的船舶保险业务。为避免兄弟公司之间业务恶性竞争,船舶保险业务在分公司间实行“属地原则”,以船东(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业务)或船厂(船舶建造保险业务)在本辖区内注册为标准。船东或船籍港所在地的分支公司不是船舶险授权经营机构,须省级分公司承保管理部负责协调,指定辖区内授权机构进行承保。分公司负责省内业务协调分支公司承保管理人、经营人或投保人在辖区内而所有人(实际船东)在辖区外注册的船舶,须持有船舶所有人授权管理人、经营人或投保人行使投保事宜的书面文件。“属地原则”的例外,但须有船舶所有人授权管理人、经营人或投保人行使投保事宜的书面文件,这是前提条件。-15-承保管理承保管理第十五条福建分公司之外的任何分支公司不得承保福建籍船公司业务,包括福建籍管理人,以及福建人在外地注册成立的船公司。福建籍船公司资金背景复杂,管理情况复杂,福建分公司以外的其它分公司较难了解到实际情况。第十六条各分支公司可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共保方式承保船舶保险业务。在保单中或共保协议中呈现的共保方应具备较好的资质并拥有其总公司授权经营船舶保险业务的资格。共保业务的规定。对共保方的资格要求。签署共保协议,也必须经过总公司批准。-16-承保管理承保管理第十七条对于远洋船舶保险业务,只限于以“从共保”身份参与承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单的船队业务。远洋船舶保险业务对承保能力、服务能力和人员要求高,目前公司没有再保合同支持、缺乏专业人员、没有服务网络,尚不具备做远洋船舶保险业务的条件,因此该险种属于不鼓励开展的业务。仅在特定条件下考虑跟随承保优质业务。第十八条船舶险临时分保权集中在总公司。需要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分公司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供相关材料,上报总公司承保管理部(现非车险业务管理部)办理临时分保。临分的规定。因临分安排耗时较长,而且往往要到国际市场询价,存在时差,所以分公司务必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相关材料,否则时间上恐来不及。-17-承保管理承保管理船舶保险再保险合约:最大自留额:750万元人民币合约最大承保能力:7,500万人民币船舶建造保险再保险合约:最大自留额:1,500万元人民币合约最大承保能力:1.2亿人民币超过合约最大承保能力的业务均须办理临时分保,在临时分保完全落实的情况下,方可承保。-18-理赔管理理赔管理第十九条船舶保险理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赔”的原则,核赔权集中在总公司,分支公司没有核赔权。分公司上报拟核赔项目的业务资料应包括:一、《理赔超权限案件上报审批表》;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标的情况的介绍;三、查勘和定损的初步意见;四、初步核赔意见;五、相关法律责任及诉讼情况;六、其它要求的材料。-19-理赔管理理赔管理为加强管理,总公司集中管理,且核赔权集中在总公司。上报材料通过核心业务系统上传,在理赔系统优化改造完毕后,上述功能基本可实现。虽然分公司没有核赔权,但是分公司仍负责案件的直接处理,并分公司应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上报,总公司对案件处理进行指导。第二十六条立案与注销一、查勘、定损人员须根据事故现场及标的的查勘结果做初步的责任认定和损失估测,若无足够拒赔理由,应予以立案处理;二、立案后经核实不属于理赔范畴(包括非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索赔、被保险人权益永久性丧失等)的案件应立即做注销处理。三、拒赔案件应掌握有充足确凿的证据,并进行详细记录、立档。未经总公司书面批准,不得拒赔。呼叫中心在接报案时只对案件的有关情况做准确记录,不得做出属于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诺。-20-理赔管理理赔管理因核赔权集中在总公司,因此在总公司书面批准前不得做出属于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诺。详细的案件处理注意事项及程序,请参照《船舶保险理赔实务规程》第三十条总公司理赔管理部(现非车险业务管理部)负责船舶保险再保险赔款摊回工作。再保赔款摊回,由总公司统一负责。-21-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各分公司要加强档案管理。承保、理赔工作中的各类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文件。每一年度的统计报表均应备份存档,留待日后统计、核查。有关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总公司下发的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承保文件管理:《审批表》、被保险人相关资料、船舶证书、保单复印件等。理赔文件管理:《非车险重大案件报告单》的存档应予以注意。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函的原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以收回注销处理。
本文标题:4.4.8船舶保险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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