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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解读汝州市职业安全协会职业病防治法平顶山市职业病情况小背景总理和矿工平顶山典型案例汝州一黑工厂炼汞30天致14人中毒老板逃跑图2009年8月25日,利用村里一个废弃羊圈改造的工厂,正式开工生产了。黑工厂土法炼汞这个炼汞厂自2009年8月25日开始生产,到11月27日停产,中间开炉炼过两次汞,工人们一共干了38天2010年1月24日,汝州市卫生局给白玉龙的汞加工厂下发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厂在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造成10余人不同程度汞中毒,罚款人民币30万元。修法大背景严峻大背景2007年8月开始咳嗽,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1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14•云南返乡农民工罹患职业病事件2009年3月16日,网络上出现有关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三个村外出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官沟乡务工返乡人员患“怪病”12人死亡的报道2009年3月17日至20日,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安排返乡存活的63名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职业病诊断。诊断结果显示:12例死亡病例中,确诊矽肺2例。63名外出务工返乡存活人员中,诊断为矽肺的有30例2152008年,“毒苹果事件”爆发,苹果IPad、Iphone在中国热卖,但苹果在苏州的供应商联建科技137名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却因暴露在正己烷环境,出现四肢麻木、刺痛、晕倒等中毒症状,健康遭受不利影响。在中毒苹果员工代表贾景川的带领下,联建科技中毒员工集体开展维权行动。苹果公司2011年1月15日发布2010年的供应链管理报告,首次公开承认中国供应商员工因工作环境致病。毒苹果316•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高碑店市白沟镇全国最大的箱包集散地。共发现25名苯中毒人员,其中因苯中毒死亡5人。查处涉嫌劳动安全事故罪21人,其中,已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人。417•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工作在恶劣环境下的工人福建省仙游县东湖村有63户石英粉(砂)加工作坊,加工设备简陋、工艺落后,除2户是手工湿式作业外,其他61户均为干式生产52、重视为什么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由安监部门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有以下优势:3、修改呈现四大亮点一是监管主体得到明确。•将之前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条款,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主体得到确立,有利于防止卫生、安监部门相互推诿,提高安监部门的责任意识,从而加大预防力度。二是诊断程序得以强化。•新增“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扰。这增强了诊断资料的调取力度。三是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政府责任方面,对于违法操作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的责任人员,新增加了行政处分规定,填补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一个重大空白。•在刑事责任方面,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几条改进和义联的建议也是相契合的。四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进入立法者视野。•二读稿新增:对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对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4、破解防治职业病“三难”“三无”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职业病可申请救助•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怎样求助?•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5、“高危粉尘”写入法条6、用人单位的设立•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用人单位•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7、第四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8、处罚力度加大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七十条•(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力度加大•(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力度加大•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力度加大•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力度加大•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
本文标题: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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