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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120302024齐翔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7月1日生效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西方国家盛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从理论走向实践。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制度移植到我国,其生命力取决于相应的制度环境。在社区自治发达、功能完善的环境里成长的社区矫正制度,能否适应‘中国式的社区”,我国的社区在功能上能否承载矫正的目的,取决于对现行的社区制度功能的重构。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对社区功能的误解有资料表明,我国一年花在监禁犯人上的款项高达144亿人民币,平均关押一个罪犯需花费8000多元。这相当于许多地方农民一年的收入和一个大学生一年的花费。尽管我国的监狱也在进行生产,但其收益远不够弥补整个监狱的所需花费。扩大社区矫正范围,可以大大降低执行刑罚的成本,大大缓解监狱经费的压力。这是引入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动机之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是否意味着社区承接了这些单位转移出来的社会功能,社区是否有能力承接这些功能,是社区矫正制度建构中必须解决的理论前提。有学者认为,社区是各种组织活动得以展开的社会舞台,是由各种社会行动主体的行动和互动所组成和建构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会领域分化、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的前提下,社区的功能不是去替代国家、市场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功能,而应该是为每个领域内部的不同参与主体之间、不同领域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提供一种机制和中介。可见,社区的功能是有限的,它无法替代对服刑人员教化这原本属于国家的功能。如果把社区矫正理解为社区的矫正,并且让社区来承担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社区矫正的误解,是对社区功能的误用。这样理解社区功能,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时社区是无能为力的。恰恰相反,社区矫正是社区教化功能的体现,是社区自治的体现。一个独立的、自治的社区,具有自我净化的功能。成功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是利用社区这种净化功能,将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在一个具有共同价值情感基础的利益共同体的协助下,完成对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不是将国家只能转化给社区组织来承担。如果社区只是国家放弃或无力继续的职能的继受者,或者社区理解为国家机构的附属物,那么,社区矫正就演变为社区的矫正。如果社区功能与社区组织的功能、与传统单位的功能区别开来,社区发展类似于西方语境下独立、自治的社区,社区矫正就是真正的规范意义上的社区矫正。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出路:社区功能的重塑尽管社区矫正仍旧是国家的职能,一个功能健全、独立自治的社区对矫正效果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仅仅承接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居委会以及集体组织的管教任务的社区无法完成‘矫正”的目的,只有让罪犯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或社区人,才能接受社区的教化,才能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的,重塑社区的功能势在必行。(一)规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社区矫正目的实现的前提。法律、习惯和道德都是社会关系不同领域的调节器。国家的力量着力点在于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活动领域大多在公共关系范围内,调节公共关系的主要依据是法律;对于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私域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个人根据法律、习惯或道德来调节,只有私力无法救济或权利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之时,以国家为代表的权力才可以干涉。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依赖于国家的身份治理和社会(社区)的契约治理关系的协调。如果国家处于强势地位,而社会弱势地位,国家与社会就高度的同构化,那么,所谓的社区矫正,本质上无异于原本的监狱矫正。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组织仍旧受到国家严密控制,自治能力极为有限,现实中社区矫正演变为社区的矫正无法避免。协调国家于社会关系,充分利用国家与社会的不同领域内的治理功能,是社区矫正成功与否的前提。(二)建设具有利益和情感基础的社区共同体是社区矫正目的实现关键基于利益一致或情感认同形成的“脱域共同体,应该有多种组织形式,如基于利益协调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基于共同兴趣的文化组织、服务于社区特定人员的非营利性组织,各个组织之间没有天然的屏障,是处于一种相互开放和渗透的状态。社区的矫正不是社区的居委会承担矫正任务,社区的矫正真正的含义是依托这些组织展开的。有了这些组织的支撑,社区不仅仅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场所,,还提供了“人员”、“思想”等必不可少的要素。(三)重塑社区的教化功能是社区矫正目的实现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区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总体趋势由政治化社区转变为社会化社区,城市社区福利模式也由身份化福利向生活化福利模式转变,其实质是由政治性福利向经济社会性福利转变。政府在生活化福利模式下的政治动员能力弱于身份化福利模式的社区,而且身份化福利模式社区趋向于“陌生人社会,,实现‘熟人社会,里成员之间的教化功能是摆脱社区矫正制度缺陷的根本途径。在政治福利模式下,政府控制了社区资源,社区只能执行政府的意志,实施对社区辖地服刑人员的管教。在传统的熟人社会里,人的社会属性重于人的自然属性,个人被社会所型构,离开了自己的熟人圈子,个人的生活成本会提高到无法承担的地步,因此,传统社会对成员的教化功能是不容置疑的。政府控制的社区,大多只作为名义上是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实际上则主要是在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区居委会的事、作为居委会的‘政绩,在进行,而并没有引起社区居民的多大的关心、热情和主动参与。此外,社区矫正制度推行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非监禁刑的方式,推进司法改革。然而,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仅局限于刑罚执行方式,过于单调,不利于罪犯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同样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正加以完善。
本文标题: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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