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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民化党字[2010]39号中共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印发《关于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加强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公司党委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相应制定《关于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暂行)》、《关于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2010年8月23日主题词:能源民爆纪检监察三项制度通知抄送:省能源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公司领导、存档(2)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10年8月23日印发2中共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正确履职,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省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办法》及集团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第三条述职述廉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认真落实党风建设责任,进一步筑牢拒腐反腐防线。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及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好班子团结协作和发扬民主作风、科学决策的情况;(四)贯彻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五)贯彻执行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六)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七)落实民主管理、自觉接受职工监督的情况;3(八)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第五条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一)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通过述职述廉预告、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和途径,广泛收集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二)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写好后,分别报送公司纪委、党工部和人力资源部预审。述职述廉报告要突出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认真总结情况,找准存在问题,实事求是,客观表述。(三)大会述职述廉。由述职述廉对象分别向管理人员、职工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应由本人陈述,如有特殊情况经请假不能到会的,也可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领导人员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思想认识不深刻,查找问题不全面,整改措施不具体,上级部门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及时指出,要求改正。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工作由机关党委牵头、各单位党组织书记参加考核。(四)民主评议。在述职述廉基础上,由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五)本人提出整改措施。述职述廉与民主测评后,由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向领导人员本人反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领导人员针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于述职述廉会议结束30天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纪委监察室(六)工作总结。各单位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4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纪委监察室。第六条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述职述廉时间。第七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一般结合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也可以述职述廉专题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管理人员、职工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由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负责组织。第八条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后,应将述职述廉报告在企业内网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职工评议。各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员应收集整理职工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向本单位党组织及相关领导人员反馈。第九条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人员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材料进入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第十条公司党委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情况、组织开展述职述廉的情况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根据公司党委文件规定,对民主测评结果差,或者在落实党风责任、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正常情况的领导人员,在调查核实、考察认定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有关述职述廉的条款与之前的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5中共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保证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国资委《关于省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的暂行规定》(闽纪发[2010]3号)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公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任职回避是指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领导人员,在担任某些职务时应当实行的回避;公务回避是指领导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实行的回避。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6(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所在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工作,或者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生产车间、基建技改工程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第六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单位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调整工作岗位。第七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八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单位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一个月内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上级管理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第三章公务回避第九条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职工大会等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材料将存入廉洁档案。(一)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与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二)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7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三)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毕业生就业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四)领导人员在与管理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的。第十条领导人员公务回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依据本规定提出回避要求;(二)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所在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回避,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本规定按管理权限,由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十四条领导班子的管理部门和领导班子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党委备案。第六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中有关任职和公务回避的条款与之前的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9中共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司党员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和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管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闽纪发[2010]3号)及集团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党员(以下简称党员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中的非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司党员领导人员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三)本人及配偶营建、买卖私房的情况;(四)本人兼职情况;(五)本人投资入股情况;(六)本人在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七)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八)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九)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10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十二)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公司党员领导人员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公司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也应在报告中予以明示,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先说明原因,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第五条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各单位党员领导人员的报告表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员统一收齐后向公司党委报告。第六条各单位组织人事人员应当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公司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党委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公司党委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公司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第七条公司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报告人应按要求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第八条公司党员领导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请示,报告人要按答复意见办理。第九条公司党员领导人员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11第十条公司党员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一条公司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人员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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