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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广播电视台制作室、播音室管理规定
1梅州市广播电视台制作室、播音室管理规定为规范制作室、播音室等公开节目制作场所的秩序,确保节目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一、行为规范1.进入编辑制作室、播音室,须服从制作区管理人员管理、严格遵守制作区管理规定;空调开启时,不得开窗。2.爱护设备,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范,轻触、轻按设备开关,杜绝野蛮操作行为。3.设备出现故障,应第一时间向技术部门反映;经技术部门鉴定、检修后,才可继续使用。4.电视编辑制作室开放时间:8:30---22:00。非正常开放时间需使用制作室的,需填写加班申请,经部室主任签字确认后,于当日22:00以前到技术中心办理;每天22:00后原则上不接受加班申请,如特殊情况需要,需经主管台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加班。晚间加班,尽可能在一个制作区内完成;加班离开制作室前,要自觉检查、关闭门、窗、电、空调等。5.持证上岗;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作室;严禁把与节目制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制作区。6.实习人员必须在指导老师认可后,方可操作设备;2因实习人员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故障的,指导老师和实习部门负连带责任。7.编辑制作节目应佩戴耳机监听,如非审片需要,不得使用外放设备作监听。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扣罚当月绩效奖300元、部室当月绩效考核奖600元;责成相关部室进行整改,同时在台办公网通报批评。二、“四个”严禁1.严禁将茶水、食品带入制作区、播音室,严禁在其内吸烟、堆放物品及乱扔垃圾;设备使用完后,应按操作规程关闭设备、清理桌面,保持桌面整洁。2.严禁在编辑制作室、播音室内使用各种私人用电器(包括充电行为)。3.严禁私自改变设备连接线路和修改设备的技术参数;严禁私自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严禁私自在制作设备上安装软件。4.严禁私自带外来设备进入编辑制作室、播音室使用;严禁利用制作设备做与节目制作无关的事。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扣罚当月绩效奖600元、部室主任当月绩效奖400元、副主任300元、部室当月绩效考核奖1200元;责成相关部室进行整改,同时在台办公网通报批评。3三、累计处罚1.如个人在一年内连续3次(含3次)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个人当年年终评选优秀、表扬的资格。2.如部室成员在一年内累计3次(含3次)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该部室当年年终评选优秀、表扬的资格。四、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台技术委员会鉴定后,报台党委处理。五、检查监督台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技术中心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六、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梅州市广播电视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标题:广播电视台制作室、播音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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