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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12〕3号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20日《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53号)同时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程费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第四条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日常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承担改燃并网任务的供热单位,供热工程建设费可由市供热办委托收取。第五条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50%征收。建筑物首层外墙以外的地下车库部分不予征收。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供热工程建设费的使用范围:(一)热电联产供热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二)锅炉房及其他热源供热工程。自供热热源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三)供热锅炉燃煤改燃气工程。与保障燃料供应相关设施的建设以及自供热热源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四)燃煤供热锅炉并网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五)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供热用途。第七条除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供热工程建设费不得减免。第八条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征收供热工程建设费,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十条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工程收费办法通知
本文标题: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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