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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一股票发行制度基本情况二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沿革三注册制与审核制的区别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一、股票发行制度基本情况审批制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会经济关系,采用行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场。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权力行驶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核准制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注册制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二、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沿革1992年二、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沿革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特征。二、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沿革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是股票发行注册制首次列入中央文件。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二、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沿革2013年11月30日二、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沿革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指出,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沿革2016年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表示,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研究论证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这也意味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暂缓施行。三、注册制与审核制的区别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我们称作形式审核,主要是美国公司上市常见方式。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核准制采用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我们称作实质审核,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市方式。三、注册制与审核制的区别1.监管理念不同:在核准制中,价值判断主要是来自政府监管部门中的专业人士,而广大投资者则是在他们筛选过后的选择中进行再选择。而注册制体系中,政府监管部门将价值判断全权交与投资者,自身则仅仅对证券发行进行形式审查。三、注册制与审核制的区别2.市场准入不同:在注册制中,除了法律规定的需要公开的资料信息以外,法律并未授予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相关实质条件审查的权力。在核准制中,发行人在满足法定公开资料信息的要求之外,还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实质条件,面对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实质审查。三、注册制与审核制的区别3.监管效率不同:注册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证券发行只需在注册登记后,便有可能自动生效,其高效性强。反观核准制,由于监管部门负有繁重的实质审查任务,肩负着排除不良公司的证券发行以及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重责,因此其监管效率也随着监管成本的提高而减小总结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发行由审核制向注册制过渡,并不意味着发行标准的降低和监管的放松。相反,注册制对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以更加严格的监管维护市场健康运行。这要求证监会的职责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监管重心后移。证监会需要把更多精力由审批转移到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打击证券犯罪和维护市场三公等方面。与此同时,在注册制度全面铺开之际,配套措施、配套规则等相关项目,也必须得到全面跟进。这是为注册制度的铺开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创造出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显然,如果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给予配合,则注册制度改革的效果也将会大打折扣。感谢您的关注!
本文标题: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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