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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试行)(送审稿)宗地编号:项目名称: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生物家园(DY04-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17〕5006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制甲方(产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电话:乙方(土地竞得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鉴于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号宗地的使用权,并签订了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保证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用地发展要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甲方作为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与乙方订立此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土地位置:大鹏新区土地用途:新型产业用地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名称: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生物家园(DY04-13)土地使用年期(年):20合同约定项目动工日期:20年月日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日期:20年月日第二条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甲方对乙方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生物家园项目产业发展进行全程监管。监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经营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等相关要求,有关项目建设与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研发用房准入及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事项。(一)建筑标准1.乙方应将本项目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生物产业研发用房。该研发用房应当具备前瞻性的规划设计、高标准的建筑质量、优异的环境质量和良好的兼容性、拓展性,充分体现生物产业及人性化、智能化、绿色环保节能等特征。2.本项目建筑物皆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规定的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标准。3.本项目应配套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面源污染削减率≥50%。4.在本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维工作中应全面应用BIM技术,其模型精度需符合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BIM模型交付标准相关要求。5.按照产业监管的要求,乙方承诺:5.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5550万元以上,其价格指数以签订协议时为准;5.2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包括设备和地价款)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6.本项目建设的研发用房中至少应包括:公共实验室6400平方米,展览中心1600平方米,会议中心(包括容纳500人报告厅1个)1968平方米,图书馆(包含活动室)1040平方米,园区管理中心800平方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分项面积进行适当调整)7.乙方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统筹与连接,相邻地块间应预留地下连通接口。8.乙方装修政府产权用房,应当达到以下标准:8.1研发用房的产业空间部分以毛坯交付即可;8.2对大厅、门厅、走廊、楼梯间、洗手间、公共会议室、展览中心、园区管理中心及研发用房公共空间等部分进行精装修,每平方米平均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人民币1200元。(二)研发用房权属及移交1.本项目由乙方建成后将无偿移交全部研发用房面积的40%给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由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享有完全产权。返还物业中至少应包括公共实验室约6400平方米、展览中心约1600平方米、会议中心约1968平方米、图书馆约1040平方米以及园区管理中心约800平方米,上述返还用房总面积初步估算约11808平方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分项面积进行适当调整)2.除本协议列明的政府产权用房外,其他研发用房产权由乙方享有和处分,但是,乙方在处分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书相关规定。3.乙方应在相关工程法定验收完成后120日内将政府产权用房,按照“分项移交、整体确认”的方式无偿移交。4.在物业整体移交确认前,相关权责风险不发生转移,乙方仍然有管理维护相关物业资产的责任。(三)产业准入1.乙方研发用房可以公开出租但不得转让,出租对象须符合《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有关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项目准入条件。2.研发用房严禁擅自转租。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一)甲方应根据深圳市和大鹏新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二)乙方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由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等指标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书所约定指标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三)本宗地研发用房出租对象由甲方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租。第四条乙方权利及义务(一)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用地只能用于生物家园项目的建设。乙方负责筹措研发用房及相关配套项目所需的全部投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项目建设投资。由于本项目地理地质和建设周期等不利因素,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施工降效、物价上涨等管理风险和建设期间的财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货款、工程款及酬金等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征得新区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申请报批并按照报批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建设。乙方可进行优化设计或设计变更,但不得利用设计变更降低建设质量和标准,优化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须征求甲方意见。(三)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核验申请。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四)乙方在取得的用地使用年期内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给第三方,乙方应保证第三方与甲方重新签订监管协议。(五)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建成。项目建成后,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六)对于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七)乙方应当将乙方研发用房出租对象信息报送甲方审核。第五条法律责任(一)乙方不按时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约定总投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核验申请义务;乙方不配合甲方核验的,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约定总投资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核验申请义务。(二)经甲方核验,在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额的10%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建筑面积面积×10%}作为初次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额10%的违约金,直到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三)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租售研发用房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乙方应按租售金额的2倍缴纳违约金。(四)政府产权物业未能按期移交,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项目总投资额万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乙方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情形的,以及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工期、土地用途、建设标准等约定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提请土地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依法依约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七条合同效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本文标题:深圳大鹏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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