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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财政部2015年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三、条例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四、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全国人大•法律240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706国务院•地方性法规8600地方人大•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从经济性质来分,各级政府的支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购买性支出,一部分是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这部分不计入GDP,重点在于体现社会公平,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则是间接的。购买性支出: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政府花钱修建道路、设立法院、提供国防、开办学校等。这部分计入GDP,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对市场物价、有关产业发展有重要调控作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购买性支出,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财政支出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程序规范,物有所值政府调控经济:引导、约束,体现价值导向公开、竞争传统方式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思路评审结果,需经采购人确认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历程《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十余年来,财政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一直致力于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条例》凝结了几届财政部领导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和心血,汇聚了多年来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可谓“十二年磨一剑”。《条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磋商起草。2003年4月起,财政部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2005年1月形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06年7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2008年,财政部又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GPA谈判工作。自此,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政府采购磋商和交流,对主要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GPA规则下国内法律调整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活动都为《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阶段: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审查。2009年财政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变化,对2005年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重新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自2009年起至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赴地方调研2010年在中国法制网和财政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召开各方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反复修改和完善,在协调各方意见一致后,形成《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审议。201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又对《条例》个别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条例》制定遵守上位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如,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政府采购预算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界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与《合同法》相衔接,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民事责任的规定三、条例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承上启下承上: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的需要细化完善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可设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启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是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依据,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得违反条例。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体例与政府采购法相同(一)总则(二)政府采购当事人(三)政府采购方式(四)政府采购程序(五)政府采购合同(六)质疑与投诉(七)监督检查(八)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九)附则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如财政性资金、回避的情形、恶意串通的情形等。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如罚款的数额等。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如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购程序、质疑的期限等。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服务的内容、工程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法律责任、对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等。增加新的制度规定,如电子化、预算公开、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公开、合同公开等。(一)总则采购法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原则、工程的法律适用、自由市场、采购预算、采购模式及集采目录的确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采购政策、本国优先、信息公开、回避制度、监管部门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工程的法律适用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信息公开的指定媒体回避情形及程序电子化(一)总则——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并分别对货物、服务、工程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条例:进一步明确采购的资金范围进一步明确服务的内涵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服务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范性文件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一)总则——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条例:明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含义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一)总则——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同时又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程序适用?实体适用?工程与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衔接?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的法律适用?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与服务)适用两法的划分工程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红色: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黄色: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一)总则——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条例: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增加节约能源的政策目标,与《节约能源法》相衔接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目前已制定了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首购订购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预留采购份额(一)总则——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采购法规定了指定媒体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指定的层级和部门,以及划分标准信息发布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一)总则——回避采购法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利害关系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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