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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股权激励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旨在规范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式。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比较我国与sfas123、ifrs2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建议,希望能给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借鉴,并进一步完善股票期权激励作为企业长期发展推动剂的作用。关键词: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股份支付abstract:asequityincentiveisadoptedbymoreandmorechineseenterprises,chinaenactedthe“accountingstandardsforenterprisesno.11-share-basedpayment”(ase-11)in2006aimingtoregulatetheaccountingmethodaboutstockoptions.thispaperanalyzesandcomparesase-11withifrs2andsfas123basedontheoreticalanalysis,andmakessuggestionontheimprovementofase-11,hopingthatitcanprovidereferenceforrelevantregulationdepartments,andfurtherpromotethelong-termroleofstockoptionsinenterprisesdevelopment.keywords:stockoption;equityincentive;share-basedpayment引言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管理层的一种选择权利,管理层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以约定好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在2005年我国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这一方法,促使管理层的管理行为长期化,使企业的长期发展同管理层的个人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股权激励在西方已有数十年的历史,逐渐成为一种较成熟的激励制度。在我国,股票期权应用于经理激励的时间不是很长,但发展很快。据韬睿惠悦(全球咨询服务公司)所发布的《2011年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调研》结果显示,从2010年末到2011年6月30日期间公布股权计划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160个,占公布股权计划公司总数的70%,可见,股权激励近年在我国发展迅速。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促使企业得到长远发展,但以往研究表明,授予股票期权的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操纵会计信息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相对西方较成熟的激励制度,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有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ase-11)来指导和规范股份支付活动的会计处理。然而我国ase-11的规范远不及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sfas123及ifrs2)成熟,而且还缺乏在实务中的具体指导应用,面对准则的模糊性及各种股权激励方案在实务操作中的复杂性,上市公司高管层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将ase-11演变成盈余管理工具。规范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降低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进而提供高可靠性的财务报告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一、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jensenandmeckling(1976)认为由于存在管理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故而需要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管理层权利滥用情况,用激励手段来激发管理层将自身利益与股东利益最大化联系在一起。我们知道,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来实现对管理层权利的制衡,然而对管理层积极性的激发则需要通过赋予其一定限度的所有者剩余索取权来实现。从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角度分析,控制权的拥有是对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保证,为了避免管理层从制度外获益,所有者剩余索取权应当尽可能分配给最具有信息优势且对其监督成本过高的管理层。股票期权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它可以通过改善管理层的报酬水平与结构,提高管理层偷懒和寻租成本。按照有效资本市场假说,公司的股价可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股票期权持有人想要获得因业绩上升带来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只有保持公司业绩上扬才能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管理层偷懒情况的发生。股票期权的设计目的恰好能够克服代理问题,但是我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式问题的模糊化会给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留下空间,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的业绩,管理层在做出决策时可能偏离帕累托最优设计的选择,从而降低股票期权激励解决代理问题的效果。二、美国股票期权的做法20年来,股票期权薪酬激励相关准则日渐完善。1953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第43号研究公报首次涉及“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计划的补偿”的会计处理问题。1972年,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关于授予员工股票的会计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apb25)规定:公司在计算期权费用时应采用“内在价值法”。1973年6月,fasb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运用公允价值框架和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确认为期权费用,以此来确认和处理因授予员工股票而产生的薪酬费用。1995年10月fasb发布《股票薪酬会计处理方法》公告(以下简称sfas123),鼓励企业在核算股票期权时采用公允价值法,同时允许继续沿用apb25。根据美国gaap,企业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可自由选定apb25或sfas123。2002年12月31日,fasb发布的sfas148《股票薪酬会计—过渡与披露》规定:企业应采用公允价值法确认股票期权费用,同时企业应披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对匡算额造成哪些具体的影响,可见sfas148的提出是用来修订sfas123与实务不相适应的地方的。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我国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权激励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以往研究表明: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其披露激励方案后的业绩要好于披露前的业绩,同时从总体上来说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业绩要好于未披露的公司。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正确理解国家政策精神,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工具会对企业业绩的提升带来积极作用。(一)政策文件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提供规范和指导,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ase-11,首次对股权激励行为进行了会计规范,明确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确认、计量和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2008年证监会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其中《备忘录3号》第二部分重点提出“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2008年10月,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考核体系、合理设置激励标准以及科学管理股权激励计划提出了具体要求。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联合出台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文件都为我国推动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完善会计处理过程并保证股权激励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激励工具选择据前文提到的仅2011年上半年共有160个沪深a股市场上市公司初次公布股权计划,其中有87个计划已经进行了股权激励授予;72个计划通过董事会审批;1个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批。在激励工具的选择上,约70%的企业选择了股票期权,不足30%的企业选择限制性股票,不到3%的企业选择了股票增值权。在7家同时使用两种激励工具的企业中,股票期权是其共同选择。之所以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选择股票期权这一激励工具,主要是因为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略好于限制性股票。由此可见研究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问题对我国股权激励的深入实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四、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探讨本文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与会计处理三个方面展开的。(一)会计确认方面股份支付的确认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股份支付应确认为费用还是利润分配,即所谓的费用观还是利润分配观。二是股份支付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是否能够确认为股东权益或者负债。最重要的问题无非就是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在会计确认上的区别,其区别在于费用观将股份支付确认为本期费用,计入本期利润。而利润分配观将股份支付计入未分配利润,对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我国ase-11是在借鉴国外准则的基础上编制的,通过与sfas123,ifrs2对比可以发现我国采取的是主流的费用观。由于准则的趋同,我国对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和国际做法是相一致的。然而,费用观作为较合理的观点,其在实务中会对股票期权的应用产生阻碍。值得注意的是,sfas123将股权期权费用化的做法是在美国股票期权滥用很严重的情况下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股票期权费用化可以抑制企业在期权上的过度支出。然而在我国股权激励模式多样化,股权激励模式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全盘采用将股票期权费用化的观点可能会给股票期权激励带来诸多诟病。同时,准则关于期权费用化处理的规范模糊不清,不利于指导准则在实务中的应用,还有可能引发不良的经济后果,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打开方便之门,由于费用观的实施,会导致企业业绩下滑,管理层有动机去粉饰财务报表,从而会与股票期权计划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我国要尽快建立与费用观相匹配的经济环境,针对我国特殊的经济情况,通过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完善我国准则,求同存异,最终推动准则在实务中得到良好的应用。(二)会计计量方面sfas123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采用公允价值法,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ifrs2规定“对用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直接以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的,可以间接地以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替代计量。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可以采用内在价值法”;而我国ase-11要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服务的,应当以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在服务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下以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替代计量”。在公允价值确定方面,我国ase-11与sfas123和ifrs2相比,对公允价值的规定模糊了许多。我国在ase-11及公允价值准则中均未明确应采用何种方式计量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也没有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的情况下选择何种计量方式进行说明,更没有提到内在价值(sfas123有明确规定)这一计量属性,而sfas123和ifrs2都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期权定价模型的选择及相关变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相关准则中明确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确定期权价格模型各参数所需考虑的具体细节,以免将公允价值的计量成为一种盈余管理的工具。(三)会计处理方面1、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年限规定不明确我国ase-11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年限,这可能会造成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随意选择摊销方法,进行盈余管理。因此应在准则中明确相应的摊销方式,对于不采用规定摊销方式的公司,要披露采取其他摊销方式的原因并出具中介机构对其审核的意见。2、股票期权条款变更及取消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不明确ifrs2中对股票期权条款变更的会计处理分为两方面:“第一,如果条款变更减少了管理层利益,公司应视同这项变更没有发生,不确认减少的费用,继续按照授予日公允价值来确认相关认股权的价值;第二,如果条款变更增加了管理层利益,公司应确认增加的费用。”ifrs2同时对取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公司应将取消己发行的股票期权当作等待期提前结束,要立即确认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或费用。”然而我国ase-11仅提到了初始确认,后续确认方面,并未提及股票期权条款变更、取消的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条款的变更、取消属于终止确认的范畴,应根据ifrs2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条款。3、
本文标题: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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