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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制度学而优则仕,助你实现公务员梦想!义务、权利、职务、级别录用、考核、奖励、惩戒任免、升降、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的条件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条件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是:745632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群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11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23456789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职务与级别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综合管理类: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专业技术类: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职务与级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早在1993年8月14日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后,原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随后,在2006年4月9日,国家又制定颁布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现已废止)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常万全房峰辉张阳赵克石张又侠马晓天吴胜利魏凤和武警学员肩章为在警校学习的学员所佩带。肩章分硬、软两种,软肩章为着制式衬衣或作训服时所佩带。凡武警院校毕业初到部队的学员均需有一年实习期,实习期间不授予警衔,仍佩带警校学员肩章。礼仪肩章是担负天安门国旗护卫、外宾车队护卫等重大礼仪任务的武警士兵佩带的一种特殊肩章。武警士兵礼仪肩章分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二等五级。武警礼仪士兵武警礼仪士兵护卫国宾车队公务员录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开原则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录用干部的工作上,主要实行由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有计划地从社会吸收部分人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针对当时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思想,为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国家机关干部的考试录用工作指明了方向。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制定颁布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了考试录用的要求。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要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强调“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1988年7月国务院组建人事部,具体负责推行公务员制度。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989年考试录用工作在两个方面取得开拓性进展:一是人事部与国务院下属的六个部局共同组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点工作;二是人事部与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为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得以正式确立。2005年4月我国《公务员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通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评价的行政组织活动。在我国,公务员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管理权限以内的公务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察审核,以此作为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行为。主管机关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实施对象各级公务员主要形式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标准和程序国家和地方制定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依据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职务任免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职务任免是对公务员进行其他管理的前提。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任用方式的种类种类1、委任制4、聘任制3、选任制2、考任制委任制: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考任制: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聘任制: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机关是指主管公务员任免事项并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是公务员任免中实施任免行为的主体。任免机关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利的机关,任免机关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和认可。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权限是指某一机关或行政首长对一定范围内公务员所具有的任职和免职权限的规定,此权限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任免机关必须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权是人事管理的核心,它的划分与人事管理权限的划分相一致《宪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公务员任职1、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手续的办理2、任职程序公务员任职1、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时候意义1、正式确认身份意义2、正式确认职务关系1、转换职位2、晋升或降低职务3、免职后需恢复工作4、其他原因1、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2、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核3、按照管理权限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4、对决定任职者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公务员任职任职程序公务员任职有关公务员兼职规定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可在机关外兼职,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123公务员任职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1有利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增强活力与生机。2有利于健全新陈代谢机制,实现合理的新老交替。公务员免职免职手续的办理1、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免职手续程序性免职单纯性免职公务员免职免职程序1、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建议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3、按照管理权限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4、发布免职通知公务员免职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规定死亡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被辞退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升降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降低。升职: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降职:由较高的职务改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从一般意义上说,也意味着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职务晋升职务晋升原则任人唯贤“贤”:即德才兼备“德”: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才”:能力和才干职务晋升职务晋升条件晋升条件标准条件资格条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学历资历等职务晋升我国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组织考察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职务晋升我国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组织考察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职务晋升职数限额和逐级晋升职数限额规则,就是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突破职数限额。“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必须有职位空缺职务晋升的前提职务晋升职数限额和逐级晋升逐级晋升,就是一般不得越级晋升,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职务名称序列中的等级逐级晋升。公务员降职公务员降职的含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降职≠行政处分区别1、目的不同2、动因不同公务员降职公务员降职的含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降职注意1、由于公务员不胜任现职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2、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不是一种惩戒种类和手段。公务员降职降职条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与降职。公务员降职降职条件不称职或不胜任1、本人不思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2、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公务员降职降职程序23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法办理。公务员奖励公务员奖励是指各级机关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新民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励暂行条例》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7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1980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2年《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1995年《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的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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