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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城镇供水企业水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强化水质监督,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市供水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水源保护制度。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情况,及城市供水企业对当地水源水质的熟悉程度。(二)水质检测实施。查阅城市供水企业依据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记录、报告及检测质量控制记录。(三)水质监管制度。检查企业内部水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四)水质检测制度。查阅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制度,抽查原始台账记录。(五)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实地查看水质化验室,考核检测人员业务能力。(六)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报记录,包括向供水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报告情况及“山东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技术平台”使用情况。检查近期向社会公布的水质信息情况。(七)岗前培训与持证上岗。查验水质检测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抽查检测人员上岗证、健康证等证件。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供水水质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二)查阅供水水质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原始记录;调查、核实水质检测机构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相关设备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查看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现场,包括化验室布局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能否满足指标的检测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企业水质专项检查;(二)要求供水企业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报告,包括原水月检、出厂及管网水月检42项、年检106项监测报告等;(三)必要时现场抽查水质检测人员的某项指标检测能力;(四)现场监督城市供水企业的出厂水106项检测的采样工作;(五)对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等水质进行进行抽检。事先不通知相关企业,直接到现场采样,并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对水样进行检测,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城市供水水质检查方案;(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水质抽检不提前通知);(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五)下发整改意见;(六)督促落实整改;(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济宁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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