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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为科学、快速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进度,规范火区治理程序,建立长效责任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及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煤局字〔2009〕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灭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09〕288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原则(一)全区煤田(煤矿)火区划分为重点火区、一般火区和零星火区,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全区煤田(煤矿)火区的类型由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火区治理中心)根据火区详细勘察报告确定的燃烧面积、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认定。2/7(二)除国家批准实施的火区治理项目外,重点火区(含煤田火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治理;一般火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作为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治理;零星火区由旗县人民政府作为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治理。设置矿权的由矿权人负责组织治理。(三)火区治理要按照有利于开发利用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煤田(煤矿)火区规范、有序和快速治理的方针,在规定灭火时限和效果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有序治理。(四)未设置矿权(含探矿权)的重点煤田火区由自治区出资治理。为保证煤田的完整性,主要采取注水灌浆、封堵碾压等以控制火势为主最终达到熄灭标准的综合治理方法,原则上不采取剥挖隔离的方法;确需采取剥挖措施的,由火区治理中心组织专家组严格审定工程量,由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采取剥挖方法灭火的项目自治区出资比例不超过灭火工程净投入的50%,其余资金由盟市、旗县负责配套。已设置采矿权的煤矿火区治理,必须先灭火后生产、先灭火后技改,严禁同一区域边灭火边生产、边灭火边技改。二、火区勘察(五)为进一步体现火区勘察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所有未勘察的煤田(煤矿)火区的详察由火区治理中心会同财政3/7厅政府采购处统一按照治理项目实行费率招标。由火区治理中心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火区详察采用以物探为主、钻探验证为辅的综合方法。确需钻探勘察的,钻探施工方案要根据物探成果合理确定,并由火区治理中心组织专家组审定。详见《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详细勘察技术要求(试行)》。(六)火区详察报告由勘察单位编制,由火区治理中心组织专家组审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工业局批复,作为编制《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依据。三、火区治理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批复(七)火区治理中心根据批复的火区详察报告,按照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治理方法,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并签定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程序同上),科学编制《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由火区治理中心组织专家组审查,煤田火区专项设计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煤矿火区专项设计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四、火区治理项目的管理(八)煤田火区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煤矿火区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矿权人。火区治理的施工由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配备专业技术骨干,充实监管人员,4/7制定监管办法。自治区对盟市及旗县监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九)火区治理施工队伍要通过招投标确定。煤矿火区治理施工队伍的招投标由矿权人组织,煤田火区治理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投标,由盟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旗县)组织。其中煤田重点火区治理工程的招标由火区治理中心监督,招标结果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须由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十)火区治理施工前,责任人必须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十一)火区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火火专项初步设计》,在批准的范围内、采用批准的治理方法、按照规定时限组织实施。五、火区治理项目的监理(十二)火区治理中心招标委托监理单位,并签订于约束力的合同。(十三)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严格进行监理,编写监理报告。六、火区治理项目的检测(十四)火区检测工作由火区治理中心组织实施,检测单位需具有相应资质,经招投标确定,签订有约束力的合同。5/7详见《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检测标准》。检测费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十五)火区监测单位要按要求分阶段向火区治理中心提交监测报告,同时报送自治区、盟市、旗县主管部门。七、火区治理工程的验收(十六)火区治理工程现场施工结束后,由业主提出申请,盟市组织工程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十七)火区治理工程验收时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编制工程监理报告,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报告。(十八)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自治区有关单位根据盟市提交的监管验收意见及火区治理中心编制的验收综合评价报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十九)经自治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有关盟市、旗县和矿权人要继续加强对火区的监营,严防复燃。八、火区治理企业资质审查备案(二十)参与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均实行资质、业绩备案准入。(二十一)备案准入工作由火区治理中心受理和组织。(二十二)经招投标录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要严格自律。凡违背行业准则、借用转借资质证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准入资格,追究其经济责任,6/7同时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业资质,触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九、专项资金管理(二十三)全区尚未开工治理的煤田(煤矿)火区详察、专项初步设计、监理、监测及评价验收工作由火区治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火区治理项目各阶段实行招投标管理。专项经费按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拨付,拨付比例为:项目实施前预拨30%,项目完成后拨付30%,初步验收合格后拨付20%。其余的20%为项目质保金,待监测、评价合格一年后根据治理效果拨付。(二十四)煤田重点火区治理工程投资的拨付:由盟市负责核实施工单位的工程量,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火区治理中心申报,由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由火区治理中心依据合同审核工作量后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二十五)自治区灭火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煤田重点火区(未设置矿权的)治理,盟市灭火经费主要支持一般火区治理,旗县灭火经费主要支持零星火区治理。无矿权煤田火区的治理经用,待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资源后,折算成资源价款一并收缴。十、资金监管和项目监察7/7(二十六)专项经费实行审计制度。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火区治理项目经费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由审计厅依照法律规定职权和程序会同财政厅实施。(二十七)火区治理工作实行监察制度。自治区监察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对火区治理实施全程监督,对各级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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