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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及变革朝代名称起止时间推行者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特征历史意义备注奴隶社会井田制兴于商、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本质是土地国有-就是国王一个人的,国王再分封给诸侯、大夫。人、财、物完全属于贵族阶层。特征:土地国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既是主权观念,有时又表现为法权观念。秦名田制秦汉起,止于元、成时期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是按身份、等级占有田宅;都不是打破原来的土地占有情况而由官府重新分配;允许土地买卖,但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不是自由买卖。西汉时期王田制公元九年至公元11年王莽田、私属制,是王莽针对西汉以来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两大社会问题提出来的解决办法。从主观上,王莽看到了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买卖。一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多出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将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规定土地国有,不准私人买卖土地,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被抛出土地的现象。理想主义短命三国时期屯田制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汉文帝曹操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把劳动力安置在国有土地上从事生产,从而充分利用了既定的生产资源。解决了军粮供应问题。在交通便利的地区实行屯田制度,不但粮草供应有了保障,而且大大减轻了农民运粮的沉重建安时期之后,民屯多有演变,到了曹魏末年,这项制度对统治者来说已经无利可图,司马炎于魏咸熙元年(265年)宣布:“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劳役负担。都尉皆为令长”,实际上就是下令废止屯田制。西晋占田法西晋时为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负担,于公元280-289年间规定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为限制土地兼并,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法令。其一,户调式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按等级占田。农民的负担显然有所减轻。特别是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北魏时期均田制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实行均田制,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废弛。北魏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均田建议,颁布均田令。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作为中国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制,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隋、唐时两税法大历十四年五月,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首先,两税法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期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其次,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再次,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宋、元时期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至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宋仁宗时,首创为北宋大理丞郭谘。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洛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推行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③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方田均税法的施行消除了隐田逃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方田均税法采用梯级纳税,比较科学。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1085)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明、清时期一条鞭法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负相对均平。(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改行一条鞭法后,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1530)开始的。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赋趋于稳定。(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摊丁入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太平天朝田《天朝田亩制度》是历史的产提出了“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①强烈的革命性:首先它继太过理想,而没能实行天国亩制度物。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对立物。清朝中叶,土地已高度集中,清朝官吏在粮赋上之浮收勒折,剥削小户农民,更加剧了土地问题的矛盾。的原则,决心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地上天国,从而根本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承和发展了历代农民起义的斗争思想,明确主张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形成系统的革命纲领,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农民战争的最高峰;其次它从多方面冲击了封建礼教和纲常。②空想性:平分土地在当时社会无法实现,后来太平天国被迫实行“照旧交粮纳税”,事实上承认了地主土地私有;其次绝对平均分配的圣库制度违背小生产者的本性,无法实现,也不能调动农民的革命积极性。③落后性:此纲领把小农自然经济作为追求的理想化目标,实际上并没有超越封建主义的经济范畴。下去中华民国平均地权孙中山(一)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由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及征税事宜;(二)私地由地主报价,国家就价征税,必要时依价收买。(三)国家当给佃农以土地,资其耕种也没能实行下去国民革命期间耕者有其田1924—1927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口号十年对峙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毛泽东这是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从1927年冬至1928年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时期冬一整年的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提出“抽多补少”。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出,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有错必纠,厉害!抗日战争时期大生产运动;军垦屯田1937—1945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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