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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节安全生产的目的及其重要性一、什么是安全?安全就是平安无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通俗来讲,安全就是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设备、财产不受损害。2、从本质上来讲,安全就是预知人们活动的各个领域里存在的固有危险和潜在危险,并且为消除这些危险的存在和状态而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注意安全Caution,danger二、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员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三、安全生产的任务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3、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的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化安全的要求,保障员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定期检测,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5、对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6、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7、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人民的需要,最重要的莫过于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健康的需要。所以,保护劳动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是关系到保护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此外,安全生产还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国家一系列其他重要政策的实施。2、安全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首要条件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的安全健康,使之有健康的身体,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充沛的精力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反之,如果安全生产搞不好,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受到危害,生产会遭受巨大损失。可见,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3、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在企业现代化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管理现代化,使生产过程顺利、高效率地进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发展生产,这个基本目标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才能实现。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就可以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劳动条件好,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安全健康有保障,就会发挥出主人翁的精神,提高生产效率,使企业取得好的效益。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再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定为我国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200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把“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之中,由8个字增加为12个字。目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只有做好综合治理,才能保障安全生产。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效益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国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第三节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一、安全管理法规是国家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有关条例、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它是指国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所制订的管理法规的总称。它分为以下层次体系。第一层次是国家基础法和一般法。(宪法、刑法、标准法)第二层次是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等)第三层次是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关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压力容器安全等)第四层次是行业、地方法规。(行业标准、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第五层次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四条:一是以人为本,突出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预防为主,重点不是在事故发生后怎样处理,而是怎样健全保障体系,防止事故发生;三是落实责任,包括企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四是依法加强监管,发生事故以后依法惩处。1.1.2、《安全生产法》可概括为七个方面的内容:(1)、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做好六件事情;(2)、企业要建立各项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还有应尽的义务;(4)、对政府作为安全监管主体提出了要求;(5)、安全生产要依靠监督,公民、法人单位、工会、社会组织都要关心安全。(6)、对安全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提出了要求;(7)、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1.1.3、《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八项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1.4、《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三项义务(1)、自律遵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的义务;(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的义务。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职业卫生工作无法可依,管理混乱的历史,从而使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制轨道,这对有效地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根据2000年3月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189号文件规定:“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因此,冶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除食堂炊事员、化验工外停止使用纱布口罩。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老《消防法》共有6章54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共分7章7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于2001年4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于2004年1月9日发。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1.9《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年7月19日《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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