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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一)坚持党的绝对、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得以顺利实施,进而充分发挥其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在根本上也是得益于党坚强、有力、绝对、统一的领导。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我们的各个司法机关之间尽管各有分工、相互制约,但都坚持相同的政治方向、都服务于同样的大局,因而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承担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的职责使命;特别是在应对危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时,能够切实做到全国动员、快速响应、步调一致、同心协力。这是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所无可比拟的。(二)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我们的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我们司法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2落脚点。最彻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实践中,各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公安机关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都是保民生的重要工作举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每年“两会”上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都高度重视,都会认真研究、扎实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坚定“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人民法官必须切实增强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司法能力,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满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这些精心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制度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独有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无可比拟的。(三)适应我国国情中国具有自身独特的国情。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历史上一直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长期处于封建统治之下,法治历史短暂,民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由农耕社会发展而来,讲究人情,讲求“以和为贵”,传统上民众有“厌讼”、“惧讼”心理,不喜凡事对簿公堂;断讼决狱,审清是非、辨明曲直,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讼使无讼”、“刑期无刑”,使社会秩序重归和谐,才是最高境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方方面面都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独特的国情。正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的,其才具有强大的生机与活力,3才能发挥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重要、积极作用。因此,适应我国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四)能够与时俱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有了巨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与之相伴随、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诚然,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但是,应当看到,像我们国家这样,在新中国建立60年、改革开放30年的短短时间就能建立起如此完备、优越的司法制度,真正实现司法制度的与时俱进,却是绝无仅有的。而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在根本上又是由我们实行党统一领导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所决定的。虽然西方国家也有对其司法制度进行不断改革完善的需要和愿望,但受制于其多党轮流执政、三权掣肘的政治制度,往往是有心而难为,即使是一项很小的改革,也总要经历不断的争吵、耗费漫长的时日,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本文标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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