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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来,科技飞速发展,经济高速增长。人们在急切追求物质文明的同时,却忽视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改善,甚至以牺牲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代价。6.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1)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人机工程。(2)工程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件性(uniqueness)的特点。(3)工程项目施工具有离散性(decentralization)的特点。(4)所进行的活动受施工现场的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的影响很大。(5)目前世界各国的建筑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偏低,建筑工人的文化素质较低。(6)建筑业作为一门传统的产业部门,许多相关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的错误观念由来已久。①高处坠落②物体打击③触电事故④机械伤害⑤坍塌事故⑥火灾爆炸•1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安全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2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为:•(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2)组织调查组•(3)现场勘察①现场笔录②现场拍照③现场绘图•(4)分析事故原因•(5)事故性质类别①责任事故。②非责任事故。③破坏性事故。•(6)制定预防措施•(7)写出调查报告•(8)事故审理和结案①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应经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d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d。②事故案件的审批权限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人事管理权限一致。③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来判断。④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纸、照片、资料等记录应妥善地保存起来。•(9)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记录•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记录包括:①员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②技术鉴定和试验资料;③物证、人证调查材料;④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⑤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并应逐个签字;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作的结案报告;⑦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3工伤认定•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4职业病的处理•(1)职业病报告•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统计和报告工作。•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按规定要求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2)职业病处理①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②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③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④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6.2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6.2.1安全技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指工程施工中,针划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建设部规定,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汁(施工方案)都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一般工程(2)特殊工程(3)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2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主要内容•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主要考虑以下内容:•①从建筑或安装工程整体考虑施工期内对周围道路、行人及邻近居民、设施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全封闭防护或部分封闭防护);平面布置应考虑施工区与生活区分隔,以及自己的施工排水、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对下部和地面人员的影响;临时用电线路的整体布置、架设方法;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构配件吊运,起重设备的选择和确定,起重半径以外安全防护范围等,复杂的吊装工程还应考虑视角、信号、步骤等细节。•②对深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应了解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放坡坡度或固壁支撑的具体做法,总的要求是防坍塌。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还须有测毒设备和防中毒措施。•③30m以上脚手架或设置的挑架、大型混凝土模板工程,还应进行架体和模板承重强度、荷载计算,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安全平网、立网的架设要求,架设层次段落,做好严密的随层安全防护。龙门、井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拉结、固定方法及防护措施。•④施工过程中的“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应有防护措施。如楼梯、通道口应设置1.2m高的防护栏杆并加装安全立网;预留孔洞应加盖;大面积孔洞,如吊装孔、设备安装孔、天井孔等应加周边栏杆并安装立网。交叉作业应采取隔离防护,如上部作业应满铺脚手板,外侧边沿应加挡板和网等防物体下落措施。•⑤“临边”防护措施。施工中未安装栏杆的阳台(走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或平台)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等均属于临边危险地域,应采取防人员和物料下落的措施。•⑥当外用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之间达到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必须采取屏障、保护网等措施;如果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时,还应设置绝缘屏障,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根据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和现场临时用电需要量,制定相应的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如果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⑦施工工程、暂设工程、井架门架等金属构筑物,凡高于周围原有避雷设备,均应有防雷设施;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⑧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措施。如夏季防止中暑措施,包括降温、防热辐射、调整作息时间、疏导风源等措施;雨季施工要制定防雷防电、防坍塌措施;冬季防火、防大风等。6.2.2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①安全思想教育②安全知识教育③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教育的基本要求:①领导干部必须先受教育②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④经常性教育⑤安全教育培训形式•(2)安全教育培训•①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内容。•②作业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③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④对从事电工、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井下检验、机动车驾驶、机动船舶驾驶、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是:•①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②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③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害和存在问题。•④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⑤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⑥定期向由两个以上作业队和多工种进行交叉施工的作业队伍进行书面交底。•⑦保持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包括: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①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②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③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指定专门人员定期维护保持设备良好,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坚持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④施工现场安全用电规定•⑤施工现场安全纪律。•⑥个人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6.2.3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①查思想②查管理③查隐患④查整改⑤查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6.3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承包商担负着最主要的责任。但我们必须牢记:安全是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因此,凡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包括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业主和设计人员等都应负有各自的安全责任。6.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由我国国务院颁布的,于2004年2月正式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用一个独立的章节——第二章——对建设单位(即业主)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应担负的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①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③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6.3.2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的规定有: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③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④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6.3.2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的规定有: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6.3.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的主要规定有:①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本文标题:工程项目安全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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