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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护理人员。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队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有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执业注册7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转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8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于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9条:护士在其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10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职业的,叮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钱30日内向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沪市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发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职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计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职业良好记录包括收到的表彰、奖励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的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权利和义务12条:护士执业,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13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14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政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15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6条:执业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17条:护士在职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的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情就危重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18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19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20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21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定规范的护理活动(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2)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22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维护时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3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24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25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护理管理工作26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收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告知投诉人。法律责任27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则指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职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各月以上1年以下职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配备标2)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职业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29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情节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为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的2)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3)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险措施的4)队在艰苦边远工作地区,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30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为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2)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31条:护士在职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情节的,暂停其6各月以上1年以下职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生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职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得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2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子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33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职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的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34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实施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35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期实施。护士道德准则1、护士应热情工作,尊重每一位患者,不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个人特征、疾病性质不同而有差异。2、护士的基本职责是服务与患者,满足患者的正常需求。3、护士应为促进患者健康、为人民大众提高健康水平和维护病人的权利而奋斗。4、护士对待病人应该像对待自己人一样负责,养成诚实、正直、慎独、上进的品格和沉着机敏严谨的工作作风。5、护士应对个人的护理行为负责,努力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最适宜的护理服务。6、护士应参与建立、保持和提高有益于护理工作质量和病人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程序。7、护士应通过实践、教育、还礼、学习等方式提高专业水平。8、护士的使命是体现护理工作的价值,促进人类的健康;护士应与其他卫生保障人员合作,为提高整个社会及人类的健康水平而服务。护士素质要求政治思想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进步。2、热爱祖国、热爱医院、热爱护理事业、尊重患者,具有同情心和奉献精神3、具有自尊自爱自强自制的思想品质,为护理科学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业务技术1、努力学习医学护理基础知识、专科理论知识以及新知识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2、随着护理专业范围的扩展,护士应具有预防医学、老年医学、公共卫生、营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更好的满足患者的要求3、具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的精神,工作中善于总结经验及教训工作作风1、以救死扶伤、实施革命人道主义为宗旨,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做好患者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当患者病情危重时,要积极参与抢救。2、护士在工作重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处理问题沉着冷静机敏。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以保证护理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中一旦发生差错,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言语态度1、对患者一视同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周到,耐心解释,杜绝冷硬顶推的现象2、对各级领导、参观人员、检察人员、来访者,要礼貌热情、主动接待。3、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服从分配、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与周围的同志关系融洽、团结协作仪容仪表1、上半时精神饱满,举止端庄大方,佩戴胸卡2、以貌整洁、穿戴符合要求。头发不过肩,长发盘起带网花,统一头饰。不许配戴耳环、戒指、手镯,不着浓妆3、在工作中,始终做到“说话请、走路清、关门轻、操作轻”,以保持病室、院区安静劳动纪律1、工作时间要遵守劳动法纪,不脱岗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请假2、上班时不看小说、杂志等与专业无关的书籍3、工作时间内不干私活,不扎堆聊天
本文标题: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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