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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如何利用财务工具进行税务管理第一部分筹资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本讲座的内容第二部分采购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课程导入第三部分销售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第四部分成本费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一接受货币资金出资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东借:其他应收款—股东贷:银行存款主要表现: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②民营企业老板灰色支出(家庭支出)③高管年薪支出④老板年终个人分红⑤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一)虚假出资抽逃资本1.虚假出资的目的筹资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管理2.虚假出资的原因3.涉税风险分析(1)关于股东借款涉税风险应注意2008年度新发的两个文件其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其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2)关于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假设W公司2008年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60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0万元,企其余投资截止到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度3月1日贷款60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4.虚假货币出资的账务处理方案1:直接挂“其他应收款--XXX公司”。方案2:以“长期股权投资”入帐。方案3: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委托银行贷款、成立财务公司、成立结算中心等办法将资金合法的调走。方案4:注册资本不大的话可以提现出来,再找费用票回来冲现金。(二)灰色支出的财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三)高管年薪支出很多企业为了达到激励员工的目标,采取隐性发放高管的年薪支出,在年度发放时,借:其他应收款贷:库存现金问题: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目前股权结构中有两个大股东为外国企业,还有众多外籍个人股东,那么我公司支付给上述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股东股息和红利时是否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四)老板个人分红①等票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企业③如果股东未取得相关发票怎么办?(五)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问题: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实际并未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要交营业税及所得税?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解决思路:①签订借款合同;②通过正常的货物转移;③统借统还采用“统借统贷”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是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之间方能采取此方式2.必须向银行贷款,不能仅是母子借贷3.母公司开给子公司的原始凭证可以是自制凭证。二固定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一)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实收资本(二)常见的做假手法1.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再用于其他投资或用途。2.资金部分到位。3.形式上到位实质上不到位:(三)主要目的固定资产入资的主要手段就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大大夸大了相关资产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那么高,从而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结果。(四)固定资产出资政策的运用思考:某自然人外购一台设备出资,原发票的的价格为100万,评估价为150万。被投资公司的入账成本为多少?自然人对外投资的资产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某法人股东投入的设备,在投资企业的账面原值为120万,已提折旧为20万,是否应确认转让所得?(该设备是2009年以前购置,在2009年1月1日后对外投资。)1.居民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确认转让所得2.自然人对外投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土地使用权入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案例:内地A市甲企业,2007年1月企业在该市经济开发区外购取得一块土地用于新建厂房进行异地技术改造,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6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当年4月企业异地技术改造动工建设,当年12月新厂房竣工。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如按新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核算,则有如下结果:1.支付土地出让金.企业外购土地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000万贷:银行存款6000万2.摊销.按50年使用期直线法摊销,预计无残值,2007年每月应摊销6000÷50÷12=10万元。借:管理费用10万贷:累计摊销10万如果按旧准则:计入房产价值的应是5960万按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从价计征的,按房产余值的1.2%计征,房产余值指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每年房产税=5960×(1-30%)×1.2%=50.064万元。原理分析延伸:签订仓储合同与租赁合的的均衡点四无形资产入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一)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变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从原有的20%提高到70%,也就是说在企业的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可以占有更大的比重。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各种智力资产、非物质资产的尊重和重视,也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提出了新的要求。(二)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旧条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营业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意:这些都需要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专利权贷:实收资本分析:出资评估价值大,会使将来的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大。如果是自制,则应出售转让(享受免税或减税),再购入或租用。(三)软件确认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该文件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务方面首次对外购软件的税务处理明确要求。外购软件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1.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其依据主要是《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两个文件。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定可知:外购计算机附带的软件,主要是依据软件单独计价与否来划分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2.外购的软件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外购软件形成的无形资产相应的进项不可税前抵扣是不成立的。可参见2008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回答纳税人的回复。纳税人问:我公司近今年因财务系统升级,购进一公司财务办公软件30万元,已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税总回复:贵公司购买的财务办公软件,如果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由于从2009年开始,由于增值税的转型,外购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了,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外购的财务软件,无论是否随机器设备一并购入其进项都可以抵扣!如果是随机器设备一同购入,比如说是计算机,则借记固定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记银行存款;此时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如果外购的是财务软件是单独购进的,则:借: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此时的无形资产—财务软件的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五新增值税法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选择与运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可以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从2003年起按规定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其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一)从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购进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例: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将一台价值1400万的设备(含税价)租赁给一家企业,分四年支付租金,每年支付租金为397.8万,该设备的使用年限为5年。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为1591.2万,假设设备的使用年限为5年,每年的折旧为318.24万,可抵税79.56万=折旧×税率,对购买方而言,其五年的现金流入为:79.56;79.56;79.56;79.56;79.56;(二)从设备制造商处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分析结论:给专业租赁公司的建议:六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运用(一)售后回购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采用售后回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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