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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勤工俭学管理规定(试行)为了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使我院勤工俭学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勤奋刻苦、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勤工俭学的管理,学院成立勤工俭学领导小组。该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勤工俭学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在院校勤工俭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校团委具体负责勤工俭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联系。二、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立与安排1、学院根据校内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勤工俭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校长期安排用工的岗位为固定岗位,学校临时性用工的岗位为临时岗位。2、校内各部门若需要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可有用工部门提出申请,交勤办审核后安排。3、校内所有勤工俭学岗位统一由勤办安排。三、勤工俭学学生的安排1、每学年勤办组织各系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摸底,由系申报,交勤办备案。2、勤办根据学生申请岗位情况,建立勤工俭学学生档案。3、校内的勤工俭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上岗。4、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在安排勤工俭学岗位。四.勤工俭学的劳动安排及要求1.学生从事勤工俭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课余时间,不得因此影响学习。2.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学校勤办许可,不得在校园里招录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勤工俭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坏学生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3、在由勤办安排的勤工俭学活动中,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勤办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利益,未经勤办批准开展的勤工俭学活动,我校不受理,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4、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服务质量。五、考核办法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由岗位用工所在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等。六.勤工俭学金标准的审定与发放1.勤工俭学金的标准为:固定岗位每天标准为5元/天;临时岗位每天为20元/天。根据不同服务部门的要求,薪酬标准可作适当调整。2.学生完成勤工俭学岗位工作之后,经考核合格者,于下月初发放勤工俭学金。3.每月月底前,各用人部门将考核情况交勤办,勤办据此制表发放勤工俭学金。4.临时岗位服务记录由各用人部门交勤办汇总后统一进行结算,待财务报销后,再通知学生来领取报酬,固定岗位工资按月发放。七.奖励对每月工作考核特别优秀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当月勤工俭学金可根据实际成绩,适当增发勤工俭学金。八.处罚1.工作考核不合格者,酌情扣发当月的勤工俭学金。2.学习成绩不合格,生活不俭朴,劳动工作表现差,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留级或休学的,随时取消其勤工俭学资格。凡被取消勤工俭学资格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在校期间不在安排勤工俭学工作。九、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校内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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