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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况反映书——信阳中院金磊一个简单民事案件、袒护一方、故意严重拖延时间、审理整整一年;当事人举报到市政法委后,没有得到中院的处理。导致其变本加厉、案件发回后又故意不移送卷宗、拖延长达3个月以上、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够进入下一个程序、造成当事人巨大损失、其不配做法官的种种不法行径。反映请求:1、依法确认金磊拖延办案,一个案件一审就是一年整的不法行为,并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3条、《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59条之规定予以处罚。2、依法认定金磊的行为属于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时间长达3个月以上。【而且恶意不退卷,导致案件不能够进入下一个程序。在当事人强烈要求,向中院多位领导反映、谴责下才退的。其行为可耻!】并根据以上规定,予以处罚。3、依法责令金磊赔偿、因其故意的延误行为、给反映人造成的损失25万元。尊敬的上级领导:我叫黄博,是信阳中院金磊审理的与万明虎合伙纠纷一案的当事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案情1、2007年以前万明虎陆续向甘修礼借款62万元。2009年底,万发现一个购地机会,但他没钱投资。2、甘建议万找人合伙,于是万找到我联合买地。约定由万2出面办理相关买地手续,我负责筹措资金。3、购地成功之后【2009年购地,2010年2月1日付清购地款。2010年6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双方都认为应以协议的方式将——此次的合作的情况用文字确认下来。4、于是在购地完成的4个月之后,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买地中虽然万曾拿出40万元、但因万此前在甘修礼处借款62万元。所以,购地后经万同意,我又拿出40万元给甘,用于偿还万个人此前的欠款。【就是把万支付的40万元购地款,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5、此还款行为反映在协议中就是买地资金154.5万元全部由我一方筹措的条款。此为两人买地投资的最终结算结果。双方随后签订了《合伙协议书》。6、我在尤店信用社因购地贷款至2010年年底形成逾期,为盘活不良贷款,2010年12月27日我从罗山西城支行贷款二笔,合计160万元归还尤店信用社。均由万明虎签字、同意办理,相关贷款档案已提交法院。7、此为二人购地、贷款、用贷款40万元偿还万前期个人借款、购地款中无万一分钱,全额由我出资的过程和原因。之所以这样,在贷款中拿出40万元冲抵万此前的个人借款。是因为——购地款的来源全部是贷款。贷款终究是由购买的土地开发偿还的。用谁的名义出资、贷款都一样。8、本案一审判决、再审判决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抗诉毫无道理。抗诉后的再审依法应当维持原判决。3(1)购地之后,对前期购地的账目进行结算。双方对购地款的出资方式、贷款及利息的分担,约定的清楚明白,白纸黑字,签字画押、铁证如山。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中狡猾无比,此《协议书》中清楚载明购地款154.5万元,无他一分钱,他本人对此签字、画押认可。无任何证据推翻该《协议书》。(2)该案罗山法院一审判决、再审判决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抗诉毫无道理。市检察院的抗诉书中清楚载明:“该协议书对双方购买加油站的出资方式、投资金额及资金额承担的比例作出了明确约定,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说明检察院自己的抗诉书也认可该——合伙协议书。但认为:合伙人取回投资款需要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本案没有清算——所以抗诉。此为完全为不清楚案情的胡乱抗诉。因为这块地购买来之后,因多种原因就没有开发经营。——所以,合伙购地后无费用产生,何来清算??因购地款最后全为我贷款。银行每年催要20余万的利息。万又不拿钱,我迫于无奈只有依据协议的第三条:“双方对154.5万元贷款分别承担50%的还本付息义务”的约定——起诉要求万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抗诉毫无道理。合伙协议无任何根据推翻。原一审、再审判决应当维持!二、该案漫长的过程,以及“人民法官”金磊更漫长的4审理过程1、该案起诉后,罗山县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罗民初字第94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万明虎给付我出资款772500元(投资款的一半)及利息(利息2010年6月27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一审判决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万不上诉。上诉期过后,却采取无赖之手段,大闹法院。在此情况下,罗山法院再审此案。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罗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原一审判决。3、后信阳市检察院抗诉,信阳市中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豫15民抗12号民事再审裁定书。4、2017年4月21日下午3点在中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5、2017年12月21日中院作出撤销(2014)罗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之(2017)豫15民再36号裁定书。6、我于2017年12月26号收到该裁定书。三、该案之困惑与怪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第8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51、就该案而言,时间之计算:应当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5民抗12号民事再审裁定书之次日即2016年12月21日计算。2、该案(2017)豫15民再36号裁定书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整整一年,一天不差,“人民法官”金磊时间把握之精确,叹为观止!!3、而根据法释〔2000〕29号第四条,该案既然为中院提审,就应当按照二审期限执行。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审理期限就应当是3个月。“人民法官”金磊为什么要审1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4倍呢?4、“人民法官”金磊你用超过规定期限4倍的时间,就得出一句话:“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一年的时间你没有能力审清楚吗?罗山法院已经审理了两次,还来第三次审理吗?5、你没有能力审清楚吗?既然没有能力审清楚,早干嘛去了?不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回吗?6、拿着人民血汗,一个这样简单的案件一审就是一年。如此算来,一年你审了几个案件,对得起你拿的人民的血汗吗?7、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习总书记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悬挂在你法院的大楼上,你看不见吗?在你心里就是挂挂而已吗??8、就该案而言,证据清楚显示资金来源于在农村信阳市社的贷款,一年利息就20余万元。你仍然这样拖拉,用意何在?6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延误审限,产生的利息你要赔偿!!9、该案一直催你,前一段你说已上了审委会,等着吧,很快发文书。过一段没有发,再问你,你说还要上审委会。一个案件要上几次审委会?漫长的过程,内部真相到底是什么?还是有什么猫腻?你必须给一个合理的解释!!10、更为可恶的是,这个所谓的“法官”,在反映人已经强烈不满其延误办案的同时、明知案件涉及的纠纷为银行贷款,拖延一天就又产生不少利息,一月就是1万多元利息的情况下,又心怀叵测,不安好心的,一个发回后重审后、一个简单的移送卷宗材料的行为,又拖延3个月以上。该案2017年12月21日裁定发回重审。时至今日2018年3月20日,卷宗材料依然扣押在他手中!!目的何在?良心何在??反映人对其以上种种不法行为、将依法控诉到底!!控诉人:黄博2018年3月20日7请求对金磊依法予以处罚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金磊一个简单民事案件、袒护一方、故意、严重拖延时间、审理整整一年。贵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5民抗12号民事再审裁定书、2017年4月21日下午3点在贵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豫15民再36号裁定书,整整一年,一天不差,“人民法官”金磊时间把握之精确,叹为观止!!案件2017年12月21日发回重审后,在反映人已经强烈不满其延误办案、明知案件涉及的纠纷为银行贷款,拖延一天产生不少利息,一月就是1万多元的情况下,又心怀叵测,不安好心的,故意延误不移送卷宗材料长达3个月以上。而且恶意不退卷,导致案件进不入下一程序。在当事人强烈要求,向中院多位领导反映、谴责下才退的。其行为可耻!故,请求依法确认金磊的行为属于故意拖延办案。一个案件在他手里控制整整15个月。其行为应当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责令金磊赔偿、因其故意的延误行为、给反映人造成的损失25万元。请求予以处理、答复。否则控诉人将依法将举报材料予以广为发布,并持续举报上级法院、监察委、最高法院等部门!!控诉人:黄博2018.3.208第二次致函张院长,请百忙之中关注————贵院金磊,恶意延误案件、一个简单案件在手里控制整整15个月的恶意行径。【其中审理12个月,退卷3个月。而且恶意不退卷,导致案件不能够进入下一个程序。在当事人强烈要求,向贵院多位领导反映、谴责下才退的。其行为可耻!!!】造成反映人25万余元的损失!!!9百度13137377158badboy梁山泊badboy@2008
本文标题:情况反映书--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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