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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案例案例: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内容一;林木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东方评报字(2000)第021号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林木纸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0年5月19日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一)委托方概况本次评估之委托方为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资产占有方概况本次评估之资产占有方为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春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杜成均,注册资本陆佰万元人民币。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牛,系长春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出资480万元,占80%)与长春路桥包装物资储运公司(出资120万元,占20%)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纸张、纸浆、纸板、塑料、钢材、有色金属、玻璃陶瓷、竹材、木材、纺织布、油墨、添加剂、填充剂、粘合剂及其他辅助材料、包装专用仪器设备、印刷器材、五金交电产品、化工产品、燃料、包装制品、装璜印刷品的生产、销售、代购、代销;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林木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身为长春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纸张部,自1996年5月正式成立有限公司以来,主要从事纸张购销内贸业务,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林木纸业有限公司1999年度会计报表业经长春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达审宇(2000)第057号审计报告。1999午及2000年5月19日的会计报表显示,林木纸业有限公司1999—2000年5月的财务状况如下:表9—31999—2000年财务状况表单位:万元项目1999年2000年1—5月资产11872211负债5961692所有者权益591519收入55293.30净利润-O.02-72.39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及《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B止;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办公用具按5年计提折旧,预计残值为原值的5%;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所得税税率为33%;短期借款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二、评估目的为一中院执行长春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在林木纸业有限公司80%的投资权益提供价值依据。三、评估范围和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长春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在林木纸业有限公司80%的长期投资,评估范围涉及到林木纸业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流动资产22097313.92元,固定资产原值28320.00元、净值14745.54元,流动负债16925527.11元。评估具体对象以资产占有方提供并签章的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为基础,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认的资产范围一致。四、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5月19日。本评估项目选用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该评估基准日是由本公司根据评估目的涉及的经济行为的预计实现期和本评估报告的时效期,与委托方共同确定。五、评估原则根据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即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研究,掌握详实可靠的资料,采取符合实际的计价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二)坚持独立的原则即在评估工作中,排除一切干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估操作,确保评估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三)坚持科学性的原则制订科学的评估工作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的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定和估算。本次资产评估,我们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规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严格遵循以上原则,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场价值,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六、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1999);中执字第2036号]。(二)法律依据1.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996.9);4.1999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暂行规定》;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三)产权依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报表。(四)取价依据1.《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部信息研究院、机电产品价格信息中心1999);2.《中国机电产品价格商情》(机械工业部1999);3.其他相关资料。七、评估方法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以及本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评估人员所能搜集到的评估相关资料,本次对长期投资的评估采用了权益法,即先评估出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然后乘以所占投资比例;对林木纸业有限公司(被投资方)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采用了成本加和法。八、评估过程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组成资产评估项目组,于2000年5月19日进入现场,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状况,指导企业填写资产评估报表,实施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编写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00年6月10日完成全部评估工作,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评估规范的要求,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主要步骤如下:(一)前期准备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情况,搜集基本资料,协助企业进行应评估资产申报工作,布置和填写资产评估申报表,根据资产占有方的特点及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拟定了评估计划。(二)资产清查指导资产占有方清查拟评估资产及收集准备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三)评定估算对实物类资产以外的资产,评估人员通过核对账簿、抽查原始凭证、了解核算方法及资产形成原因等工作程序确定评估价值。对实物类资产经盘点并对现实存在状况进行鉴定,确定各类评估资产的评估方法,搜集相关价格、市场信息资料,评定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四)评估汇总根据各类资产评估结果汇总本次评估资产总值,分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及说明,实施内部复核。九、评估结论1.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00年5月196的公允市价为305.19万元,具体结论如下(参见表9—4):表9—4评估结果汇总表单位:万元资产项目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值增加值增值率%流动资产2209.732159.301941.16-218.14-1O.10机器设备1.471.45O.31-1.14-78.59递延资产O.00O.03O.210.22821.30资产总计2211.212160.781941.72-219.06-1O.14流动负债1692.551636.521636.52O.000.OO负债总计1692.551636.521636.52O.00O.OO净资产518.65524.26305.20-219.06-41.78林木纸业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账面原值为22112059.46元,调整后账面值为21607768.16元,评估价值19417183.89元,增减值-2190584.27元,增减率-10.14%;负债账面原值16925527.11元,调整后账面值16365210.72元,评估价值16365210.72元,增减值0元,增减率0%;净资产账面原值5186532.35元,调整后账面值5242557.44元,评估价值3051973.17元,增减值-2190584.27元,增减率-41.78%。2.长春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对林木纸业有限公司80%的长期投资价值长期投资价值=被投资方净资产(305.20万元)×80%=244.16万元。具体评估结论请参见评估明细表。十、特别事项说明本次评估,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无涉及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十一、评估报告法律效力1.本评估报告仅在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下有效。继续使用假设和公开市场假设是本报告成立的假设条件。2.根据现行规定,本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0年5月19日算起。3.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次之特定评估目的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00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张惠君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孙黎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刘海涛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6月10日备查文件:1.有关经济行为文件;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4.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5.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6.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承诺函;7.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8.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9.资产评估业务约定合同;10.其他资料。11.林木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说明内容二:林木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说明一、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本评估说明仅供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二、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1.委托方概况。本次评估之委托方为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资产占有方概况。本次评估之资产占有方为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长春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杜成均,注册资本陆佰万元人民币。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长春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与长春路桥包装物资储运公司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纸张、纸浆、纸板、塑料、钢材、有色金属、玻璃陶瓷、竹材、木材、纺织布、油墨、添加剂、填充剂、粘合剂及其他辅助材料、包装专用仪器设备、印刷器材、五金交电产品、化工产品、燃料、包装制品、装潢印刷品的生产、销售、代购、代销;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林木纸业有限公司自1996年5月正式营业以来,主要从事纸张购销内贸业务。由于毛利率较低,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根据近一年及2000早5月196的会计报表,林木纸业有限公司1999—2000年5月的财务状况如表9—5所示。表9-51999—2000年林木纸业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表单位:万元项目1999年2000年1—5月资产11872211负债5961692所有者权益591519收入55293130净利润O-72.39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及《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办公用具按5年计提折旧,预计残值为原值的5%;增值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所得税税率为33%;短期借款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二)评估目的的说明为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在林木纸业有限公司80%的投资权益提供价值依据。(三)评估范围的说明本次评估的对象为林木纸业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评估具体围包括流动资产22097313.92元,固定资产净值14745.54元,流动负债16975527.11元。(四)评估基准日的说明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00年5月19日。由于该时点距本次评估目的操作日较为接近,故选择其为本次评估基准日。(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林木纸业有限公司于本次评估基准日无涉及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六)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说明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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