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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事故信息即时汇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各类事故信息传递速度,规范安全事故汇报内容和流程,及时掌握、组织处理省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发电、供电、基建、修造企业以及学校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农电企业。)。电力多经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信息报告要客观、准确、及时,避免迟报、误报、漏报。第二章即时汇报的范围、时间第四条各单位发生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误操作事故、主设备损坏事故、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重大及以上破坏电力设施事件(案件)、重要用户(各地党政军机关、矿山、医院、铁路、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当地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场所等)停电事故以及对地方政治经济、人民生活、社会秩序、城市公共安全等构成严重影响的电力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以最快方式立即汇报。第五条各单位发生35kV及以上设备跳闸故障、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电力设施破坏案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汇报。第六条各类自然灾害发生后,不论对人身及电网是否造成损害,均应在2小时内电话汇报。第七条输电线路故障跳闸,非线路运行管理单位侧变电站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应按本规定要求即时汇报。第八条电话汇报后各类事故的汇报工作进入相关专业对口汇报的正常程序。第三章即时汇报的途径第九条凡即时汇报范围所涉及的各类事故均应即时向安全监察部汇报。汇报分专业对口进行,重大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安全监察部主任汇报,汇报人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第十条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应同时按规定向省公司管理部室分别对口汇报。造成社会影响的重要用户停电事故、自然灾害及公共安全事件应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汇报。第十一条省调管辖的电网及发供电设备发生跳闸故障时,省调调度员应当即以电话或短信方式汇报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相关人员。第四章电力生产、基建、农电事故第十二条电话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象、简要经过;(二)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第十三条书面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象;(二)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三)人员伤势的初步诊断结果;(四)事故前设备的运行方式及事故经过,保护、开关、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少发、少送电量;(五)电网事故对系统的影响情况;(六)事故有关原始资料:现场记录、故障录波图、故障追忆记录、保护装置报文、系统接线图、保护二次图线等;(七)安全监察部接到电话汇报后限定时间要求汇报的其它内容。第十四条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各类事故,电话汇报后4小时内书面汇报。第十五条发生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故障,电话汇报后要求:当日22:00前发生的事故,次日8:00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汇报;当日22:00至次日8:00发生的事故,8:00前电话汇报,汇报中应讲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象等基本情况,次日10:30前补报书面汇报。第十六条对事故后未能及时查明原因或恢复供电的设备,检查处理的整个过程各单位安监部门应及时跟踪,并将检查进展情况在每日17:30分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电话汇报。短期内无法查明原因的故障,经省公司同意后可配合其他停电机会检查,故障原因查明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专题分析汇报。第五章交通事故的报告第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电话汇报后24小时内,用统一格式的《交通事故报告表》和书面材料汇报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车辆损失情况。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汇报。第十八条待事故调查了解清楚后,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施救过程,责任认定的初步情况,人员伤亡的初步诊断结果、车辆损失鉴定等直接经济损失,详细情况在发生事故的三日内报出。(重、特大交通事故须附报肇事现场照片、事故图表、录音、录像等现场勘察资料)第十九条事故全部处理完毕后,本着发生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将事故的处理结果,整改及防范措施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事故现场主要图片等影印件进行书面汇报。第六章火灾事故第二十条发生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电话向省公司报告,4小时内书面向省公司报告,并在火灾事故查清后专题报告火灾扑救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当日内书面专题报告火灾扑救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火灾发生后扑救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辐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也应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也要列入火灾统计上报。第七章电力设施破坏案件第二十四条根据《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报告信息的主要内容:(一)《电力设施保护月度报表》;(二)《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事)件月度明细表》;(三)《特、重大电力设施案件报告书》;(四)《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季度统计表》;(五)《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季度分析报告(模板)》;(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年度总结(模板)》。第二十五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案)件要求在24小时内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报送《特、重大电力设施案件报告书》。第二十六条一般事(案)件,执行《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纳入月度报表的内容上报。第八章事故信息发布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的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序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当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需要向社会进行事故信息发布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坚持“一口对外”信息发布的原则,公司系统任何人不得自行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已经报道的各类事件,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向省公司汇报。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甘肃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甘肃省电力公司事故信息即时汇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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