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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8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条第一款:“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寝及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所在地,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区分核心景区和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其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的界线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四、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四)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五)协调风景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七)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园林、农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五、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六、第六条修改为:“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制定各景区设计。“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七、第七条修改为:“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制定各景区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八、第九条并入第十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九条:“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设施。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九、第十一条修改后作为第十条:“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新设餐饮娱乐场所。风景区内已有的餐饮娱乐场所等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或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责令其限期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风景区保护要求的,应当迁出风景区。”十、第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十一、第三章名称修改为:“保护、利用和管理”。十二、第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经批准可以在风景区内划定保护区域。”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免费开放孙中山先生陵寝,具体开放时间和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十四、第十五条修改后并入第四条第二款。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修改为:“(二)擅自摆摊设点和兜售物品”;“(三)攀折、刻划林木,采摘花卉,或者挖掘草药”;“(七)动用明火以及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八)在禁火区内吸烟”。十六、第二十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风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风景区。”十七、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区内因规划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十八、第二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风景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生活或者服务性设备以及进入风景区的交通工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监测结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紫金山登山线路,并在登山路口公示登山道示意图,方便登山活动。“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登山道沿途设置线路标志和禁行区域标志,建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等便民设施。“在紫金山进行登山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生态景观,维护环境卫生,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紫金山登山道示意图标明的登山线路,安全、文明登山。”二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的治安、安全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旅游高峰期间安全疏导游客等应急预案,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到有关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二十一、第二十七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一)攀折、刻划林木,采摘花卉,或者挖掘草药,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二)在禁火区内吸烟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动用明火以及燃烧树叶、荒草、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未按照登山道示意图标明的线路登山,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四)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林木的,按照规定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害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五)擅自摆摊设点和兜售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捕猎野生动物的,没收捕猎工具;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七)在风景区内进行毁林开垦、建坟立碑、擅自采砂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九)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发生改变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担治理责任,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受市客运管理部门委托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货车、重型车辆擅自进入风景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导游证人员在风景区内从事揽客导游活动的,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交由旅游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二十三、删除第二十八条。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二十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风景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并可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审核同意在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二)不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后果的;“(四)不依法履行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二十六、删除第三十一条。二十七、删除附件。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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