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新安法解析(企业版)培训-上市国企
新《安全生产法》解析Page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背景二、思路三、内容Page4一、背景1.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2.中央对安全生产提出新的更高要求3.10多年来经验教训的总结和新法规的衔接I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Page52011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Page72013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Page82013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II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安全发展、底线红线、一票否决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Page9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此高度重视,6月6日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习近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习近平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Page1011.22之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1月24日来到山东考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午专程来到青岛市,考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事故抢险工作。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责任重于泰山。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中央企业要带好头做表率。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习近平指出,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习近平指出,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要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Page11III总结10多年来安全生产经验教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衔接2002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200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200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出台200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刑法修正案(六)出台200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20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职业病防治法修订2013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Page12Page13二、总体思路1.定位问题2.责任问题3.力度问题4.追究问题解决安全生产的定位问题——安全vs发展延展思考: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的性质安全生产在全局工作中的地位Page14解决主体责任的落实的问题——企业主体责任vs政府监管责任延展思考:发生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到底依赖谁的力量Page15解决监管力度问题——现有力量的不足vs新情况不断涌现延伸思考:政府各部门间的横向监管分工上下级政府间的纵向监管分工监管手段和效率的提高Page16解决违法责任追究的问题——违法成本VS惩罚效果延伸思考:1.现有的制裁是否有足够效果2.“一票否决”如何体现Page17三、主要内容1.概述2.30项要点3.重点提示Page181.概述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章节基本不变,仅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条文数原为97条。增加17条、修改57条,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Page19第一章,总则。新法16条,原法15条,增加1条、修改10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新法32条,原法28条,增加4条、修改18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新法10条,原法9条,增加1条、修改2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新法17条,原法15条,增加2条、修改5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新法11条,原法9条,增加2条、修改7条。第六章,法律责任。新法25条,原法19条,增加6条、修改15条。第七章,附则。新法3条,原法2条,增加1条。Page202.制度(1)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解析: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架Page21(2)总体原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解析:人本闪耀,方针增加,主体强化,多方共治Page22(3)政府监管及其分工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解析:纵向分工(政府)——国家、省市、区县、街镇园区横向分工(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领域专项监管Page23(4)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解析:第一责任、全面责任、老大责任Page24(5)单位内的责任制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解析:上至老板、下至小工、前后对应Page25(6)资金费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解析:资金投入需保障,具体安排见文件Page26(7)安管机构人员配置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析:必须专职5+1,可以兼职≤100Page27(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解析:保护他人、保护自己Page28(9)人员考核/资质要求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文标题:新安法解析(企业版)培训-上市国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43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