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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8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6-98,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前言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于1992年以计综合〔92〕490号《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水利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广西自治区水利厅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8)185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该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检索、参考了国外主要国家的有关设计指标和先进标准。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安德路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供修订时参考。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广西自治区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南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勘测设计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湖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湖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广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河海大学、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参加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王中礼、宾光楣、宋玉杰、徐詠九、王观平、于强生、潘少华、王庆升、杨树林、邬为民、罗桂芬、温义怀、陈银太、李维涛、闫悦玲、谢尤龙、韩丽宇。目次1总则2堤防工程的级别及设计标准2.1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2.2安全加高值及稳定安全系数3基本资料3.1气象与水文3.2社会经济3.3工程地形3.4工程地质4堤线布置及堤型选择4.1堤线布置4.2河堤堤距的确定4.3堤型选择5堤基处理5.1一般规定5.2软弱堤基处理5.3透水堤基处理5.4多层堤基处理5.5岩石堤基的防渗处理6堤身设计6.1一般规定6.2筑堤材料与土堤填筑标准6.3堤顶高程6.4土堤堤顶结构6.5堤坡与戗台6.6护坡与坡面排水6.7防渗与排水设施6.8防洪墙7堤岸防护7.1一般规定7.2坡式护岸7.3坝式护岸7.4墙式护岸7.5其他防护型式8堤防稳定计算8.1渗流及渗透稳定计算8.2抗滑稳定计算8.3沉降计算9堤防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交叉、连接9.1一般规定9.2穿堤建筑物、构筑物9.3跨堤建筑物、构筑物10堤防工程的加固、改建与扩建10.1加固10.2改建10.3扩建1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11.1一般规定11.2观测设施11.3交通与通信设施11.4防汛抢险设施11.5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附录A堤基处理计算附录B设计潮位计算附录C波浪计算附录D堤岸防护计算附录E渗流计算附录F抗滑稳定计算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总则1.0.1为了适应堤防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堤防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设计。1.0.3堤防工程的设计,应以所在河流、湖泊、海岸带的综合规划或防洪、防潮专业规划为依据。城市堤防工程的设计,还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1.0.4堤防工程的设计,应具备可靠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系水域、地质及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堤防加固、扩建设计,还应具备堤防工程现状及运用情况等资料。1.0.5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稳定、渗流、变形等方面要求。1.0.6堤防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7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其以上地区的1级堤防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进行抗震设计。1.0.8堤防工程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级别及设计标准2.1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2.1.1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合表2.1.1的规定。表2.1.1堤防工程的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00<100,且≥50<50,且≥30<30,且≥20<20,且≥10堤防工程的级别123452.1.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堤防工程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1.3海堤的乡村防护区,当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农作物高产或水产养殖产值较高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海堤的级别亦相应提高。2.1.4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2.1.5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2.2安全加高值及稳定安全系数2.2.1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和防浪要求,按表2.2.1的规定确定。1级堤防重要堤段的安全加高值,经过论证可适当加大,但不得大于1.5m。表2.2.1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堤防工程的级别12345安全加高值(m)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工程1.00.80.70.60.5允许越浪的堤防工程0.50.40.40.30.32.2.2无粘性土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坡降应以土的临界坡降除以安全系数确定,安全系数宜取1.5~2.0。无试验资料时,无粘性土的允许坡降可按表2.2.2选用,有滤层时可适当提高。特别重要的堤段,其允许坡降应根据试验的临界坡降确定。表2.2.2无粘性土允许坡降渗透变形型式流土型过渡型管涌型Cu<33≤Cu≤5Cu>5级配连续级配不连续允许坡降0.25~0.350.35~0.500.50~0.800.25~0.400.15~0.250.10~0.15注:1.Cu--土的不均匀系数。2.表中的数值适用于渗流出口无滤层的情况。2.2.3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2.2.3的规定。表2.2.3土堤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堤防工程的级别12345安全系数正常运用条件1.301.251.201.151.10非常运用条件1.201.151.101.051.052.2.4滨海软弱堤基上的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当难以达到规定数值时,经过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2.2.5防洪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2.2.5的规定。表2.2.5防洪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地基性质岩基土基堤防工程的级别1234512345安全系数正常运用条件1.151.101.051.051.001.351.301.251.201.15非常运用条件1.051.051.001.001.001.201.151.101.051.052.2.6防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2.2.6的规定。表2.2.6防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堤防工程的级别12345安全系数正常运用条件1.601.551.501.451.40非常运用条件1.501.451.401.351.303基本资料3.1气象与水文3.1.1堤防工程设计应具备气温、风况、蒸发、降水、水位、流量、流速、泥沙、潮汐、波浪、冰情、地下水等气象、水文资料。3.1.2堤防工程设计应具备与工程有关地区的水系、水域分布、河势演变和冲淤变化等资料。3.2社会经济3.2.1堤防工程设计应具备堤防保护区及堤防工程区的社会经济资料。3.2.2堤防工程保护区的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面积、人口、耕地、城镇分布等社会概况;2农业、工矿企业、交通、能源、通信等行业的规模、资产、产量、产值等国民经济概况;3生态环境状况;4历史洪、潮灾害情况。3.2.3堤防工程区的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耕地面积,人口、房屋、固定资产等;2农林牧副、工矿企业、交通通信、文化教育等设施;3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等。3.3工程地形3.3.1堤防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地形测量资料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堤防工程各设计阶段的测图要求图别工作阶段或设计阶段比例尺图幅范围及断面间距备注地形图选线1:10000~1:50000——定线1:1000~1:10000自堤中心线向两侧带状展开各100~300m砂土堤基背水侧应宽些。如临水侧为侵蚀性滩岸,应扩至深泓或侵蚀线外纵断面图初步设计竖向1:100~1:200——横向1:10000~1:50000—堤线长度超过100km时,横向比例尺可采用1:50000~1:100000横断面图初步设计竖向1:100横向1:500~1:1000每50~200m一个断面,测宽200~500m曲线段断面间距宜缩小。横断面宽度超过500m时,横向比例尺可采用1:2000。老堤加固横向比例尺亦可采用1:2003.3.2新建堤防工程应提供堤中心线的纵断面图;加固、扩建工程应同时提供堤顶及临、背堤脚线的纵断面图。3.4工程地质3.4.13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设计的工程地质及筑堤材料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的规定。4、5级的堤防工程设计的工程地质及筑堤材料资料,可适当简化。有条件时也可引用附近地区工程相关资料。3.4.2堤防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堤防工程及堤线上修建工程的地质勘测资料。并应收集险工地段的历史和现状险情资料,查清历史溃口堤段的范围、地层和堵口材料等情况。4堤线布置及堤型选择4.1堤线布置4.1.1堤线布置应根据防洪规划,地形、地质条件,河流或海岸线变迁,结合现有及拟建建筑物的位置、施工条件、已有工程状况以及征地拆迁、文物保护、行政区划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4.1.2堤线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1河堤堤线应与河势流向相适应,并与大洪水的主流线大致平行。一个河段两岸堤防的间距或一岸高地一岸堤防之间的距离应大致相等,不宜突然放大或缩小;2堤线应力求平顺,各堤段平缓连接,不得采用折线或急弯;3堤防工程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堤防和有利地形,修筑在土质较好、比较稳定的滩岸上,留有适当宽度的滩地,尽可能避开软弱地基、深水地带、古河道、强透水地基;4堤线应布置在占压耕地、拆迁房屋等建筑物少的地带,避开文物遗址,利于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5湖堤、海堤应尽可能避开强风或暴潮正面袭击。4.1.3海涂围堤、河口堤防及其他重要堤段的堤线布置应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并应分析论证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必要时应作模型试验。4.2河堤堤距的确定4.2.1新建河堤的堤距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分河段确定,上下游、左右岸应统筹兼顾。4.2.2河堤堤距应根据河道的地形、地质条件,水文泥沙特性,河床演变特点,冲淤变化规律,不同堤距的技术经济指标,综合权衡有关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后分析确定。4.2.3在确定河堤堤距时,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现有水文资料系列的局限性、滩区长期的滞洪、淤积作用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留有余地。4.2.4受山嘴、矶头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排洪能力明显小于上、下游的窄河段,应采取展宽堤距或清除障碍的措施。4.3堤型选择4.3.1堤防工程的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堤段所在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堤址地质、筑堤材料、水流及风浪特性、施工条件、运用和管理要求、环境景观、工程造价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4.3
本文标题:堤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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