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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索赔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按照干扰事件的性质分类按照干扰事件的性质,索赔可以分为:1.工期拖延索赔。由于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商原因业主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2.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如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4.工程终止索赔。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业主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商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5.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二.按合同类型分类按所签订的合同的类型,索赔可以分为:1.总承包合同索赔,即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索赔。2.分包合同索赔,即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3.联营合同索赔,即联营成员之间的索赔。4.劳务合同索赔,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的索赔。5.其他合同索赔,如承包商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与保险公司、与银行等之间的索赔。三.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索赔可分为:1.工期索赔,即要求业主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2.费用索赔,即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四.按索赔的起因分类索赔的起因是指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类:1.业主违约,包括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业主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五.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1.合同内索赔。即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商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2.合同外索赔。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例如工程过程中发生重大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承包商损失。3.道义索赔。承包商索赔没有合同理由,例如对干扰事件业主没有违约,或业主不应承担责任。可能是由于承包商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商应负责的风险,造成承包商重大的损失。这将极大地影响承包商的财务能力、履约积极性、履约能力甚至危及承包企业的生存。承包商提出要求,希望业主从道义,或从工程整体利益的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案例23】某国的住宅工程门窗工程量增加索赔(见参考文献13)1.合同分析。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为:“……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权指令增加新工程,……但增加或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5%。这些调整并不减少乙方全面完成工程的责任,而且不赋予乙方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任何要求价格补偿的权利。”在报价单中有门窗工程一项,工作量10133.2m2。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理解(翻译)为“以平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安装和油漆门和窗,根据图纸中标明的规范和尺寸施工。”即认为承包商不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2.5LE(埃磅)/m2。而上述的翻译“运进”是不对的,应为“提供”,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而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如果包括制作,按照当时的正常报价应为130LE/m2。在工程中,由于业主觉得承包商门窗报价很低,则下达变更令加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使门窗工作量达到25090m2,且大部分门窗都有板、玻璃、纱三层。2.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以业主扩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为由要求与业主重新商讨价格,业主的答复为: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变更工程,工程变更总量在合同总额25%范围之内,承包商无权要求重新商讨价格,所以门窗工程都以原合同单价支付。对合同中“25%的增减量”是合同总价格,而不是某个分项工程量,例如本例中尽管门窗增加了150%,但墙体的工程量减少,最终合同总额并未有多少增加,所以合同价格不能调整。实际付款必须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尽管这个单价是错的,仅为正常报价的1.3%。承包商在无奈的情况下,与业主的上级接触。由于本工程承包商报价存在较大的失误,损失很大,希望业主能从承包商实际情况及双方友好关系的角度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最终业主同意:(1)在门窗工作量增加25%的范围内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即12666.5m2按原价格2.3LE/m2计算。(2)对超过的部分,双方按实际情况重新商讨价格。最终确定单价为130LE/m2,则承包商取得费用赔偿:(25090—10133.2×1.25)×(130-2.5)=12423.5×127.5=1583996.25LE3.案例分析:(1)这个索赔实际上是道义索赔,即承包商的索赔没有合同条件的支持,或按合同条件是不应该赔偿的。业主完全从双方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同意补偿。(2)翻译的错误是经常发生的,它会造成对合同理解的错误和报价的错误。由于不同语言之间存在着差异,工程中又有一些习惯用语。对此如果在投标前把握不准或不知业主的意图,可以向业主询问,请业主解答,切不可自以为是地解释合同。(3)在本例中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承包商报价会有很大风险,就应请业主对门窗的一般要求予以说明,并根据这个说明提出的要求报价。(4)当有些索赔或争执难以解决时,可以由双方的高层进行接触,商讨解决办法,问题常常易于解决。一方面,对于高层,从长远的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许多索赔可能都是“小事”;另一方面,使上层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和解决的困难,更容易吸取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六.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索赔又可分为:(一)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由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再由业主作答复。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比较容易,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例如,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将某分项工程素混凝土改为钢筋混凝土,对此只需提出与钢筋有关的费用索赔即可(如果该项变更没有其它影响的话)。但有些单项索赔额可能很大,处理起来很复杂,例如工程延期、工程中断、工程终止事件引起的索赔。(二)总索赔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揽子索赔:1.在工程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原因和影响都很复杂,不能立即解决,或双方对合同解释有争议,但合同双方都要忙于合同实施,可协商将单项索赔留到工程后期解决。2.业主拖延答复单项索赔,使工程过程中的单项索赔得不到及时解决,最终不得已提出一揽子索赔。在国际工程中,许多业主就以拖的办法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常常使索赔和索赔谈判旷日持久,使许多单项索赔要求集中起来。3.在一些复杂的工程中,当干扰事件多,几个干扰事件一齐发生,或有一定的连惯性、互相影响大,难以一一分清,则可以综合在一起提出索赔。4.工期索赔一般都在工程后期一揽子解决。一揽子索赔有如下特点:(1)处理和解决都很复杂,由于工程过程中的许多干扰事件搅在一起,使得原因、责任和影响的分析很为艰难。索赔报告的起草、审阅、分析、评价难度很大。由于索赔的解决和费用补偿时间的拖延,这种索赔的最终解决还会连带引起利息的支付,违约金的扣留,预期的利润补偿,工程款的最终结算等问题。这会加剧索赔解决的困难程度。(2)一揽子索赔的处理,一般仍按单个索赔事件提出理由,分析影响,计算索赔值。(3)为了索赔的成功,承包商必须保存全部工程资料和其它作为证据的资料。这使得工程项目的文档管理任务极为繁重。(4)索赔的集中解决使索赔额积累起来,造成谈判的困难。由于索赔额大,常常超过具体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需要上层作出批准;双方都不愿或不敢作出让步,所以争执更加激烈。有时一揽子索赔谈判一拖几年,花费大量的时向和金钱。对索赔额大的一揽子索赔,必须成立专门的索赔小组负责处理。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常常必须聘请法律专家、索赔专家,或委托咨询公司、索赔公司进行索赔管理。(5)由于合理的索赔要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承包商的资金周转和施工进度,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积极性。由于索赔无望,工程亏损,资金周转困难,承包商可能不合作,或通过其它途径弥补损失,如减少工程量,采购便宜的劣质材料等。这样会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双方的合作关系。
本文标题:索赔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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