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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方案一、停工、停产概念停工、停产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企业生产原因,员工不参与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三、停工、停产的法律后果劳动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五、劳动合同中止操作流程企业生产恢复同意不同意六、相关法律条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资待遇法律后果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政策支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关系保留,生产恢复后可随即履行劳动合同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视同正常提供生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签订《停工、停产协议》书面通知到岗报到上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制定停工、停产人员筛选条件通知停工人员待岗事宜企业和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止方案一、劳动合同中止概念劳动合同中止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定或约定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中断劳动合同的履行及中断双方权利义务,但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三、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劳动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限《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四条第二款及连云港市劳动局相关负责人的答复劳动合同中止是中止双方劳动权利义务,而非劳动关系《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四条第三款因企业原因中止劳动合同,企业也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中止劳动合同期间,企业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后,企业也不需要为员工补交中止期间的社会保险《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的答复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应当根据劳动合同中止时间相应顺延。政策支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关系保留,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劳动合同履行二、劳动合同中止条件工资待遇法律后果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原因中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中止期间的工资报酬五、劳动合同中止操作流程不同意中止中止情形消失同意不同意六、相关法律条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四条第二款: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暂时停止,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四条第三款:本条中“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具体包括:一是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二是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应当根据劳动合同中止时间相应顺延。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意中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通知恢复劳动合同履行制定中止劳动合同人员筛选条件通知中止人员协商劳动合同中止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中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方案一、劳动合同终止概念劳动合同终止指因法定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状态。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时间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则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前,每延迟一天支付一天的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四、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劳动权利义务终止手续办理经济补偿工伤补偿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法律后果政策支持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起五、劳动合同终止操作流程合同到期前15日内六、相关法律条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办理各项工作交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及社保减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2.用人单位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5-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月年龄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等级五级36302418六级30252015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2.用人单位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55-60周岁50-55周岁106512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月年龄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等级七级24201612八级1815129九级121086十级6543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50-55周岁55-60周岁84634221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劳动合同解除方案一、劳动合同解除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定原因或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状态。二、劳动合同解除条件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时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劳动权利义务解除手续办理经济补偿工伤补偿五、劳动合同解除操作流程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15日内六、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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