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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有限公司经营法律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指总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行政处罚和诉讼(包括仲裁、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规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职责,本着“职责+负责”原则,合理有效的避免、减少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的发生。第二章招投标(包括竞争性谈判、磋商)阶段的管理第三条员工对其负责的拟投项目招标文件应全面审查,杜绝盲目投标。对投标报价、资金来源、价格形式、支付方式、工程量、工期、合同、资质业绩要求等要结合项目实际和地域特点重点审查。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项目报价下浮比例以招标控制价为准,具体标准为:市政类项目报价最大下浮18%;房建类项目报价最大下浮12%;公路类项目报价最大下浮18%;水利类(除土整项目以外)项目报价最大下浮18%;土整项目报价最大下浮26%。第四条严禁低价中标。对明显存在风险且超过合理承受能力的投标项目,原则上应放弃投标。若经过风险论证足以抵抗,经分管领导同意,在提供足额担保且书面明确责任人的条件下可以投标。第五条投标文件应按要求编制,严禁使用虚假业绩、虚假资质(包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资质),杜绝出现废标。第六条出现被投诉事件,负责投标的员工应及时了解掌握事实经过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负责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向公司书面报告。第七条因低价投标、违反程序投风险标、废标、投诉事件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责任原因依法追责。第三章中标和签订合同阶段的管理第八条项目中标,负责投标的员工应及时收集完整的文书文本或电子文档(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负责人承诺书、投标保证金收据施工合同等资料)并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风险,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后汇同上述资料提交公司综合办。分公司、办事处负责投标的项目,由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汇同上述资料提交综合办。综合办接受资料时应建立台账,办理交接手续,初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对于资料缺漏的,应限期补齐。综合办初审无误后提交公司相关部门综合审查,并将形成的审查意见提交总经理。第九条资料审查重点为:是否低价中标、固定总价包干、工期长、工期紧、合同价款高、施工技术复杂、安全风险系数高、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等内容。对于存在风险的项目,工程部应与负责投标的员工(包括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对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向工程部分管领导报告。第十条对于不存在不可控风险的项目,由总经理提交董事长签署合同;对于存在不可控风险的项目,由公司各部分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方案,并可结合具体情况约谈项目负责人。专题会议无法形成一致决议的,应将汇总意见提交董事长决定。第十一条实行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制度。若中标价低于本规定第三条二款报价下浮比例后的价格的95%,应向公司交纳差额部分作为风险保证金,否则,不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发包方拒绝修改且项目负责人未能提供签约价10%的保证金的,不签订合同。第十二条严禁买卖标、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必须提供无买卖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书面承诺书。公司直属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分公司(办事处)所属项目由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提供。书面承诺书同时须中标项目业务员签字确认,否则不签订合同。第十三条对于中标后未按规定提交完整资料、故意瞒报漏报、因失职未审查出明显的项目风险的,公司查明原因后依法追责。第四章项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第十四条按“谁中标、谁管理”的原则,公司直属项目由公司负责管理;分公司(办事处)中标的项目由分公司(办事处)负责管理。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应针对项目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施工、安全、财务、材料、资料等人员,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头,并向公司书面报告。项目工作人员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资料应上报公司,分别由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月向工程部提交。未按时提交的,每次处罚1000元。项目工作人员按分工履行职责,严禁以公司或项目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出具具有结算性质的结算单、欠条等债务凭证。第十五条质量、安全。公司总工办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负责指导、布置工程部定期对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巡查,并建立台账,实行月报制。建立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对于风险隐患较大的项目,应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应充分配合,对于问题项目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向公司报告。拒绝整改的,公司依法追责。因失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公司依法追责。第十六条工资管理。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出现虚构、恶意讨薪事件。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台账,按支付周期向工程部提交,工程部会同法务部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提交财务部最终审查,作为支付依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漏报、错报、瞒报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依法追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劳动监察或业主)约谈的,出现一次处罚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合同签订、价款支付。按项目归属实行“谁签订、谁负责”原则。项目涉及对外签订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运输等合同及合同价款支付的,分别由公司直属项目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工程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部接收资料应建立台账,然后会同法务部负责审查合同主体资质是否合法、标的物是否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履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质量异议、付款周期是否满足、收款账户是否对应、请款资料签字是否完整。涉及合同签订的,审查无误后按规定签订;涉及价款支付的,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提交财务部最终审查,作为支付依据。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拒不整改的,不予签订合同或不予支付价款。严禁任何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严禁填报虚假支付资料,因此导致公司损失的,依法追责。第十八条印章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及《印章管理使用协议》,并建立台账,严禁将项目部章、项目资料章用于合同签订、各种结算欠条、借款、授权委托使用,严禁私刻并使用公司授权使用之外的印章,违反该条规定,公司依法追责。第十九条工程签证。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增加、补偿、工期顺延、压缩工期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应按规定达成的补充协议及办理现场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误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应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编制索赔资料找相关负责人(包括业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设计)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应以书面方式通过EMS邮寄至合同约定的收件地址通知发包方,必要时可采取公证邮寄的方式送达。在未有效通知发包人及报公司处理之前,严禁擅自停工、撤场、聚众维权。未按上述规定处置导致损失的,自行负责;因此导致公司垫资的,依法向其追偿。第二十条工程接管。公司直属项目、分公司(办事处)负责项目因投资人原因进行工程接管的,工作人员应完整收集项目资料并办理阶段性结算,锁定债务。未按此处理的,公司根据责任原因追责。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内部结算。项目竣工,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结算资料递交发包人,并留存副本报工程部备案。因审计原因导致工程款结算拖延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以书面方式主张权利,并将情况向公司书面报告。应资料缺失导致结算障碍的,公司依法追责。公司直属项目、分公司(办事处)负责项目在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整套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款收支账目、支付凭证、业绩资料)申请办理内部暂时性结算,内部暂时性结算作为最终结算的参考依据。第五章案件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行政投诉、诉讼(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包括商事、劳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协助执行)统称为案件。第二十三条案件统计、上报。法务部向分管领导报告;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向法务部报告。不论是否发生均应按月统计并上报涉案台账。新发生的案件,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口头上报,三个工作日之内收集全部涉案资料书面上报,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案件及时处理且经上级领导同意情况下,五个工作日之内收集全部涉案资料书面上报。法务部延误统计、上报的,按公司规定处理;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延误统计、上报的,每延误一日处罚1000元,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法追偿。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法务部按公司规定负责公司案件处理,涉及需要项目资料的,工程部专人予以协助收集。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自行处理的案件,必须依法合理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文书,落实专人及时办理、跟踪、负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上报。案件处理应尽最大努力避免、降低公司商誉及经济损失,严禁消极应对、不应对、推诿等现象发生。第二十五条追责。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负责的项目涉案导致公司被处罚、执行(冻结)款项的,由公司向其追偿,还应承担从划款(冻结)之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分公司(办事处)一个经营年度内发生三宗(含)案件以上或涉案总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限期解决承诺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拒不处理的,公司可以要求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最终的处理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19日起实施,暂定施行一年,期满根据具体情况修订。
本文标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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