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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各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中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如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局)3.其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公安、电信) 宪法法律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产品质量法、刑法……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适用于全国;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我国参加的涉及出版活动的国际条约也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出版单位: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与注销登记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1.设立:实行审批制主办单位主管机关2.变更审批:重大变更按新设立办理、一般变更省一级。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分立,设立分支,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改变名称,均应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同意。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除上列以外的其他变更,经主办主管同意,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并报总局备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中止备案:向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中止不得超过180日。 3.注销登记:出版单位停业或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应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注销,并报总局备案。 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 1.期刊出版单位:每年核验一次,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作通过、暂缓或不予通过决定。报总局备案。 2.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每两年核验,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作通过、暂缓决定。暂缓期限3个月。报总局备案。 3.图书出版单位:每两年核验,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出具意见报送总局。由总局作出通过、暂缓或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限6个月。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1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2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持证上岗。 1.对各种人员的职业资格的具体要求 ①社长(含副)、总编辑(含副)、主编(含副)、编辑室主任(含副)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登记、注册。 ②担任责任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责任编辑证书注册。 ③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2.资格的取得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一次,六个统一)。高级,实行评审制度。 3.报考条件学历、工作资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违反出版法规受严惩或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参加。 4.对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①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24/48)②职业资格登记: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③责任编辑注册: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的如拟担任责任编辑,应在进行首次职业资格登记的同时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注册分为首次注册、续展注册和变更注册三种情况。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5年。 5.违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限制报考;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社长(总经理)、总编辑(均包括副职,下同)、主编、经理、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学完课程------通过考试考核-----获得证书。有效期5年,脱岗3年自行失效。领导岗位持证上岗率纳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 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书号、刊号管理***出版物质量管理***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年度选题计划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未将年度出版计划上报备案,或先出版后补报计划的,将受到行政处罚。重大选题: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一.选题范围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的选题;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与工作情况的选题;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7、涉及“文革”的选题;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及以上的项目);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二、手续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材料备案登记表、备案申请报告、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上级主管部门或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1.书号:中国标准书号,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等)ISBN978-7-5326-3413-2 2.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①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ISSN为前缀的2段、8位数字组成。 ②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的2段、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ISSN1008-1798------------------------------CN11—3950/D 3.管理规定:不能相互替代使用、不得“一号多用”、书号实名申领制度、严禁买卖。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4项内容2个等级。处罚措施: a.对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六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b.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30天内全收回,改正重印可再发行;万分之五以上,30天内全收回。对出版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C.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1年内3种图书,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者,取消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3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在发行出版物前(出版30天内)送交1.中国国家图书馆 2.中国版本图书馆 3.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总局) 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1.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审核印刷单位资质;提供印刷委托书;签订合同;书刊上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等。 2.对印刷企业的规定:验证收存盖章的委托书;印前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委托书由总局规定统一格式,由省局统一印刷;留存书刊样本。国家实行复制经营许可制度。1.对出版单位的规定:审核资质;开具复制委托书;签订合同。完成复制日起30天内,复制委托书连同样品上交省级新闻出版局。 2.对复制单位的规定:验证收存盖章的委托书。不得接收非出版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出版物;复制境外产品,须经省局同意,产品全部出境。1从事批发: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零售:须经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3通过互联网从事发行:依照上述规定。4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可不经审批。5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应当经总局批准。1.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发行增值税) 2.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①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 ②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3.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与盲文出版. 4.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 5.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 6.设立专项资金。(国家出版基金/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对优秀者的褒奖: ①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②对优秀者的奖励:中国出版政府奖(三年一次,国家最高奖,七个子项)“五个一工程”奖(三年一次,中宣部,几个一)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两年一次,版协,三个子项)韬奋出版新人奖(三年一次,韬奋基金会)“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两年一次,总局,人文社科/科学技术/文艺少儿三大类) 2.对违法者的惩戒: ①对擅自从事出版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②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③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④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⑤对违规委托印刷或复制行为的惩戒。 ⑥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本文标题:出版行政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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