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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会议纪要 > 0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建邺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由案号(201)建初字第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二、因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送达地址: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十朝文化园5幢4层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14收件人:李金涛电话(移动电话):18052061822其他联系方式:025-89601110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年月日备注
本文标题:0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建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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