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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员工手册人力资源部印制二0一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类管理规定第三章工作时间考核第四章迟到、早退第五章旷工第六章病假及停工医疗期第七章事假第八章探亲假第九章计划生育假和献血假第十章丧假第十一章工勤假第十二章年休假第十三章相关假期待遇第十四章对生产值班岗位的劳动纪律考核第十五章考勤管理第十六章工作时间在岗位上瞌睡现象的处理第十七章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劳动纪律考核第十八章对各级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考核第十九章对各单位劳动纪律管理考核第二十章对劳动纪律管理部门的考核第二十一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章附则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各项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约束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使其尽到劳动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引导每个劳动者珍惜工作岗位,自觉地为企业的盛衰兴亡尽职尽责,认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内在要求。每个劳动者都必须认同并认真践行公司的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和五粮液传统作风,争当“外树形象、内强管理”的模范,积极为实现公司“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员工富、企业强、社会贡献大的世界名牌公司”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第三条企业要求每个劳动者必须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务实地工作,自觉做到在岗1分钟,尽职60秒。第四条企业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经济组织。在分配上,提倡奉献精神,并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坚决反对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每个劳动者都应该为企业实现质量最优化、成本最小化而诚实劳动,努力奉献。第二章工作类管理规定第五条对拒不执行企业决定、命令、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影响生产经营和企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六条对拒不执行组织或人事分配、调动决定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第七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领导及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生活秩序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第八条公司员工一律不准参与和支持闹事;一律不准组织、煽动、参与未经批准的罢工、游行、示威;一律不准参与和支持一切非法组织的非法活动,违者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第三章工作时间考核第九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周5天,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如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全体员工必须配合。第十一条五粮液股份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的工作时间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各生产车间内所属的行政后勤岗位工作时间,按公司办公室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第十二条各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生产岗位工作时间由各子公司确定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行政后勤岗位的工作时间按公司办公室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第十三条五粮液集团公司、五粮液股份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时间,按公司办的规定执行。第四章迟到、早退第十四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含5分钟),第一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50元至100元;第二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100元至200元;第三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分;第四次发生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分;当年第五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第十五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者,第一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100元至200元;第二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分;第三次发生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分;当年第四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第十六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者,第一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分;第二次发生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分;当年第三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第十七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分;当年第二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第十八条对迟到、早退界限的认定。(一)车间行政后勤岗位以车间办公所在地值班室为界,以车间响铃时间为准;(二)机关以行政楼大门为界,以响铃为准;(三)对各子公司也严格按此规定执行考核。(四)早退时间的确认一律以劳动纪律检查考核人员的时间为准。第五章旷工第十九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和无故连续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至200元,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按旷工半天进行处理;当年累计发生四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一)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的。(二)在岗精神不振,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三)在工作时间看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或杂志、资料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四)结伙吹牛聊天。(五)电话聊天。(六)带小孩上班。(七)未按规定佩挂《上岗证》上岗。(八)车间行政后勤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九)穿拖鞋上岗(特定工作场所除外)。(十)玩耍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十一)凡请假手续未完善、不规范的。第二十一条其他条款中规定为旷工情形的。第六章病假及停工医疗期第二十二条职工病假及停工医疗期按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职工病假及停工医疗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第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确认。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停工治疗,需经本单位初审签批意见后,报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批准。第二十五条“停工治疗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治疗和停工休养的规定时间。企业为了保护每个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第二十六条停工医疗期的具体规定为:(一)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二)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6个月。(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12个月。(四)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18个月。(五)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停工医疗期为24个月。第二十七条停工医疗期的计算办法:当年或跨年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时间达3个月者,按3个月计算;在12个月内累计时间达6个月者,按6个月计算;在15个月内累计时间达9个月者,按9个月计算;在18个月内累计时间达12个月者,按12个月计算;在24个月内累计时间达18个月者,按18个月计算;在30个月内累计时间达24个月者,按24个月计算。第二十八条停工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待遇为: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者,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20年以下者,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在20年(含20年)以上30年以下者,按本人基本工资9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在30年以上,按本人在岗基本工资95%计发工资。病假超过半年的员工,病假工资下调5%。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第七章事假第三十条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职工非特殊情况请事假,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第八章探亲假第三十三条探望配偶假: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符合探望配偶的在岗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在岗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第三十四条探望父母假:需提供父母关系证明。(1)未婚在岗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2)已婚在岗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第三十五条往返路费报销待遇。(1)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性收入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2)已婚在岗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性收入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审批标准参照探亲假路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探亲范围。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第三十七条请假程序。在岗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尽量安排其休假。在岗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应予表扬,但不计发工资性补贴。第三十八条在岗职工的配偶或父母未实行探亲制度或已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本人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第九章计划生育假和献血假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生假包括: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抚育假、节育手术假。第四十条婚假: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申请休婚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经批准的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允许分次存休。达晚婚年龄初婚,休婚假25天;未达晚婚年龄初婚,休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再婚休婚假5天。第四十一条产假:为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申请产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经批准的产假必须一次休完,一律不准提前复岗。持有《生育服务证》且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初婚女职工为晚育,按照相关规定休产假128天;未达到晚育年龄生育和照顾二孩以上生育的,休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四十二条护理假和哺乳假:符合规定休护理假和哺乳假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男职工的妻子达到晚育年龄,持有《生育服务证》生育夫妻第一个孩子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第四十三条抚育假:职工申请抚育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第四十四条节育手术假:(含安、取环假、人工流产假中期引产假、输精管、输卵管结扎假)职工申请节育手术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第四十五条献血假:职工申请献血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经批准的献血假必须当次修完,不准存休。第十章丧假第四十六条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指父亲、母亲、配偶、子女)逝世,可休5日丧假。劳动者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逝世,可休3日丧假。劳动者在奔丧处理后事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自理。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办理丧假手续,应在奔丧前完清丧假手续。第十一章工勤假第四十八条员工参加在职学习教育授课、复习、考试等,应尽量利用业余时间,正确妥善解决好工学矛盾。凡经公司批准同意学习的,给予在职学习人员每年累计八天工勤假,用于学习、复习和考试,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手续办理。申请程序如下:(一)员工个人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资格学习及考试的,凭本人申请、准考证等相关手续先由本单位审批,再报人力资源部签批。(二)经公司批准的由主管部门在本地(外出培训除外)组织开展的技术技能培训考试按实际时间计算,并由主管部门统一报人力资源部签批。具
本文标题:劳动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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