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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分类及证明力取证规则证据的种类如何保证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审查常用证据类文书制作什么是证据?就是指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事实的凭证。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有关证据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与行政处罚证据相关的概念•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证据力(证据能力)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主体是否合法等。•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三性”)•客观性(真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用以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一定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留下来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一定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作用。•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在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上、收集程序上、制作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证据证据包括物证当事人陈述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特点:1、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的内容容易被理解3、书证的客观性较强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特点:1、物证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起证明作用。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3、物证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4、物证具有依赖性。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人员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有两个基本法律属性:一是所有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二是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证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情和能够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道听途说的情况,不能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个人的猜测、分析和判断,都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特点:1、当事人能够完整地说明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2、当事人的陈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主要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特点:1、直观、形象。2、能够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3、容易被篡改。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违法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特点:1、专业性强。2、要式性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了解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或者为了发现、收集、核实相关的证据,在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办案人员在检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当场所作的记录。•无论是勘验笔录,还是现场笔录,均应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三点不同•(1)制作目的不同。(2)制作时间不同。(3)内容不同。在实践中,使用现场笔录的情况较多,没有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进行严格区分。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属于同类但使用条件不完全相同的证据。一般而言,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证据按两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指导具体的办案工作。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这是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作出的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不同来源,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有着更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和提供方式的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应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最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某一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四)违法证据和不违法证据•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当事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应该对当事人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证据。(五)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换言之,本证就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就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取证规则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防止执法错误甚至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合法调查原则•二、多方调查原则•三、公正调查原则•四、及时调查原则(一)合法调查原则•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等,这些行为均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法进行。(二)多方调查原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正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认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三)公正调查原则•办案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地判断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平等对待涉案的各方当事人,不带个人偏见和喜好,排除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四)及时调查原则•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调查,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办案机构及其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造成案件办理困难。无论是为了保证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惩处,还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需要办案机构及其人员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办理。取证规则•1、应当尽可能搜集证明力高的证据。•2、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3、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适用规则(证明效力)•4、证据合法性和证据力判断证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证据合法性和证据力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收集证据•一、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二、收集证据应当及时、主动•三、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四、收集证据应当深入、细致•五、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六、收集证据应当保密怎样保证行政执法证据的有效性保障调查笔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对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形下,可由其他人签名。遵循“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七种证据中物证的证明作用最大,现在行政执法中却把这个证明作用最大的证据忽略收集和运用,因此必须改变这种调查思路,其次书证证明的作用较大,所以在执法中应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零口供”不仅指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而且包括接受调查询问时避重就轻,作虚假的供述,当事人的陈述与行政部门掌握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有明显出入的,可以认定为调查笔录无效,视为“重口供”。行政部门应按照“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在书证、物证齐全、事实本身已经清楚、能够证明案件来龙去脉、证据已经形成锁链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把握进行调查、询问取证的技巧性•在对一个案件展开调查询问之前,应当首先熟悉当事人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并围绕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内容展开调查。调查前最好先确定调查方向和拟定调查提纲,设想到在调查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以便组织语言,使调查笔录具有连续性、逻辑性以及和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借助外部条件,加强自身素质培养•平时应加强对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办案水平。•加强“重物证、轻口供”的观念,懂得证据的锁链关系,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有效地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制作《现场笔录》,取得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这样即使当事人不承认也不影响案件的查处。•应多与司法、公安部门沟通联系,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自己的人身可能受到侵害紧急情况,及时与这些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办案。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二款: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的含义•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4)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本文标题: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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